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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97年《刑法》新设的一个罪名。在97年《刑法》以前,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往往趁改革中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大肆侵吞、私分国有资产。面对这种状况,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共同贪污罪处理这类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打击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同时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打击犯罪的依据,97年《刑法》因此增设了这一罪名。然而,97年《刑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此罪名的适用存在着一些分歧,例如国有资产的认定,集体私分行为的认定,与贪污罪的界限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保护及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实践中产生的这些问题在理论上重新进行探讨。

  一、 国有资产的认定问题

  国有资产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它是认定本罪时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国有资产的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虽然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对于国有资产的界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具体案件中国有资产的准确界定,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有资产的界定标准

  如何界定国有资产,目前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是指集体财产以外的其它国有财产。 第二种观点也认为国有资产就是国有财产,但是不包括“小金库”中的财物。2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不同于国有财产。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1、国家专项拔款、补贴;2、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贷款、生产性资金;3、国有公司、企业、国有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国家出资形成的固定资产;4、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5、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法院的罚金;6、没收的财物;7、以国家名义暂时扣押的、保管的非国有资产;8、国有资产的自然孽生物。3我们认为,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是有所区别的,应当进行严格区分。在经济学上,财产(property)和资产(asset)有严格的分野。财产,是指以物质财富以及与物质财富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益(如债权、知识产权等)的总和。一般来说,财产具有相对静态的意义。只有当财产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商品生产领域中,具有增值要求时,才被称为资产。因此,资产具有鲜明的商品交换特征,是相对动态的概念。一般将资产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资产在内涵和外延上与财产相同,泛指资产的权利主体所有的各种形态的物质财富。狭义的资产,指资产的权利主体为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投入到经营性活动中的各种形态的资产。因此,如果从狭义上理解资产,那么它只是财产中的组成部分,或是说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才是资产。刑法受制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经济基础,因此,经济学的原理对我们不无启迪意义。根据资产与财产在内涵上的差异,国有资产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等同,泛指我国境内外属于全民所有(即国有所有)的各种形态的财产。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内的各种形态的资产。97年《刑法》直接使用国有资产的条文共有2条,直接使用国有财产的条文共有4条。4可见立法者在不同的条文中,分别使用了这两个概念,这就表明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不能完全等同,刑法条文中的国有资产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否则就无法解释刑法为什么对同一概念使用两个不同术语。

  如何区分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是目前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由于刑法设立本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在生产经营中产生流失,同时根据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关于国有资产的定义5,我们认为实践中认定国有资产的标准应当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形成的收益,以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区分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的关键标准在于,该项财产是否是国有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资产,或者是使用生产经营资产时形成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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