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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期执行”不等于“缓刑”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一些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例时,常常将“缓刑”说成“缓期执行”。例如中央电视台栏目《今日说法》2004年7月26日这期名为“一个出租车司机的遭遇”的节目在记者报道中就将某被告人因为犯伤害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说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央视国际有文字报道)。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某些不熟悉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记者将缓刑等同于“缓行(缓期执行)”所致。

  在我国,缓期执行是特指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刑缓期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法》第48条第一款),简称死缓,是死刑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刑法》第72条第一款)。

  死缓与缓刑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但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一)二者性质不同。死缓是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再执行原判死刑的行刑制度,而缓刑是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行刑制度。死缓属于生命刑范畴的特殊刑罚制度,缓刑则属于自由刑范畴的普通刑罚制度。(二)二者适用的前提不同。适用死缓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为前提,而适用缓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前提。(三)二者执行的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关押,并强迫劳动改造;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四)二者考验期限不同。死缓的法定期限为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如通常说的“判一缓二”、“判三缓四”等。(五)法律后果不同。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分子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而缓刑是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间的不同表现,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缓刑,把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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