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计算机犯罪(4)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2、改进技术、堵塞漏洞、控制诱发犯罪。与计算机有关的安全防护措施需要不断完善。它们包括对有关系统的物理和技术安全防范,例如,加设电磁屏蔽、加强机房管理等;在信息的输入、处理、存贮、输出过程中完善加密技术,开发各种加密软件和更可靠的密钥;在通讯过程中加设口令、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等。另外象在各种磁卡的制作中注意保证图案的唯一性和密码的不可更改性等等。
3、完善有关的监察惩治法律,使案犯得到相应的惩罚。任何安全防范的技术措施都会有不足之处,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高技术犯罪实施社会控制以减少犯罪条件、打击犯罪分子。自1978年美国佛罗里达州计算机犯罪法问世以来,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先后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然而由于科学技术高速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有关的立法也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国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例如,随着互联网络中黄毒危害日趋严重,各国应拟定有关法律加以控制。我国近年来相继通过了一些法律以保护计算机知识产权,但目前尚无专门惩治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和犯罪侦破。对有些涉及不同部门的案件,公安、检察、司法、工商、税务都一起管,又都管不好。因此我国要尽快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掌握高技术的专业监察队伍的建设。
4、重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消除不良文化刺激。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技术防范还是法律制裁都很难根本控制高技术犯罪,因为促使这类犯罪的诱惑很大:好玩、刺激、富于挑战性而又有利可图。唯一真正有帮助的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年青一代将越来越多地掌握高技术走上社会。然而科学知识、专业技术的教育不能代替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我们的学校、家庭和社会在重视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要重视政治思想、道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总之,科学技术与社会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面对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犯罪现象,我们既不能像技术悲观主义者那样谴责科学技术并主张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能盲目乐观地认为发展了科学技术就能自动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不等于道德水准的普遍提高,掌握高技术不等同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装备了高技术的设备并不必然提高效率和功能,相反,如果管理和教育不当,反而会带来更大的损失。高技术的发展要求生产关系、规章制度、法制法规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有相应的变革,只有这样高技术的发展才能真正造福于人类而不至于危害社会。
参考文献:
〖1〗吴锡军、何国平编著:《高技术》,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第82页。
〖2〗巴里琼斯著,朱德铭、刘福贤译:《醒来吧,沉睡的人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344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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