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历史性嬗变:在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治安问题相对突出,沿用过去的管理办法已经不灵,必须探索一条新的治安管理之路。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同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自两个《决定》颁布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开,各级党委、政府对综合治理越来越重视;综合治理的思路越来越清晰;综合治理的成效越来越明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正确方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当时,政法战线面临的任务非常繁重。党中央审时度势,就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方针。
1981年6月,党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 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确提出:“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出台, 指出:“为了争取治安情况根本好转,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
1983年,党中央针对严重刑事犯罪急剧增多的不正常状况,领导政法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为期3年的“严打”战役, 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打掉了他们的嚣张气焰。经过“严打”战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受到有效的遏制,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1986年后,刑事犯罪活动又出现反弹。1989年,重大刑事案件比1988年上升1倍,1990年又比1989年上升12.4%。此后, 重大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还是很猛。这种情况表明,“严打”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光靠“严打”不能根本解决治安问题,必须认真落实各种预防犯罪的措施,打防并举,实行综合治理。
1991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 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会议对多年来各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确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指导原则、工作范围、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解决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系列重大问题。
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同年3月21日, 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年推进,不断深化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8 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狠抓不懈,逐年深入发展。
其一,狠抓了“严打”和重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针对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哪里治安混乱就集中整治哪里。
1991年,湖南省邵阳市一度社会治安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央综治委抓住这一带有普遍性的典型问题,于1991年10月在邵阳召开“全国社会治安重点治理经验交流会”。会后,全国各地迅速开展了重点整治工作,对遏制刑事犯罪急剧上升的势头,扭转部分地区、行业治安混乱局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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