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在土地权转让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机关在2002年以来,立案查处了此类案件10件,现就其此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不难看出在土地权转让过程中的违犯罪特点、原因,提出预防对策。
一是利用手中职权或自身职务影响力,直接或间接收受贿赂,犯罪隐蔽性增强。
二是涉嫌土地的职务犯罪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土地使用权作为可以转让、批租的一项权利,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有的人利用经手管理本单位土地的职务便利,将土地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侵吞公款或者索贿受贿。
三是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个别乡镇政府有法不依,占用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多头批地,有的将大面积土地分成若干次报批,规避法律法规等。
导致土地权转让过程中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行政法规不完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收费标准不明确,给审批土地人、评估者有很大的利益空间,容易导致腐败案件发生。
二是有法不依,法制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领导只顾地方利益和当前利益,有法不依,人为干预土地审批、供地和土地行政执法;有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素质不高,对土地监管不力,有的甚至受利益驱动,执法犯法,以地谋私;有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不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不坚持原则,以罚代法。
三是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从办案中可以看出,国土资源部门对有审批权的重要部门、关键人员的监督制约,没有针对性强和操作性强的办法,使权利失去了应有的控制和约束。在土地权流转过程中,有的部门对经办人也没有进行有效地监督,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程的繁复与现实快捷工作的需要存在矛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和修改均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直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县区的则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实际操作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也往往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等到文件批下来,快则三、五个月,慢则一年、二年,如三门峡市某区需建一公共设施,在 2002年报批,结果在2004年3月收到批准文件,而此时,该公共设施已投入使用近二年。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慢节奏,已经阻碍了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往往只得先同意投资商用地,然后再慢慢办理报批手续。还有一些单位、个人为了争得土地的开发利用权,及时顺利地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往往采取请吃、给好处费等方式拉关系,对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更是不计成本地“进攻”,使一些意志薄弱者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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