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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4)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2、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注意的是,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时候,既不能仅仅看犯罪人的行为是否致人重伤,也不能仅仅看其行为是否特别残忍或者仅仅看是否造成严重残疾。而是应当将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者三者联系起来,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形时,才能对犯罪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否则,将会扩大打击面,有违立法本意。

    关于故意伤害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在一定的时期造成处理此类案件的标准的不统一。最高法院1999年召开的济南会议上,确定统一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认定故意伤害是否造成“严重残疾”。“工伤标准”将残疾分为十级。其中的一、二级为特别严重残疾;三至六级为严重残疾;七至十级为一般残疾。因此,参照“工伤标准”一至六级伤残为“严重残疾”,主要表现为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分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等。

    关于特别残忍手段。在故意伤害犯罪中,不是对所有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死刑。根据刑罚234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特别残忍手段是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犯罪人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什么是特别残忍手段?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在刑法学界的学术著作中也不多见。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用凶器划割他人面部,致人容貌毁损;用浓硫酸、硝镪水泼洒在他人面部,致人容貌毁损;挖掉双眼;砍断双腿;挑断脚筋;持利器刺、割他人数十刀;用钝器打、砸他人,致人多处骨折、损伤等等。当然,具体案件是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的,具体的特别残忍手段也不可能一一列举。这需要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考察犯罪人故意伤害他人的手段是否凶狠毒辣以及严重程度加以判断确定。

    (三)抢劫犯罪案件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同时,也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据某省法院统计,历年抢劫犯罪适用死刑的,仅次于故意杀人罪,占适用死刑总数的第二位,其比例为:2000年29.6%;2001年27.9%;2002年19.4%;2003年17.2%.抢劫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抢夺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因此,抢劫犯罪的犯罪人在实施抢劫的时候,不仅仅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往往还同时严重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公民的人身伤亡。因此,抢劫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刑法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抢劫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但是,79刑法与97刑法在适用死刑的标准上有所不同。79刑法15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相对于79刑法,97刑法第263条具体列举了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即: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质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质的。刑法规定,具有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除了刑法规定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八种法定情形之外,为了在审判抢劫案件时更加准确的掌握适用刑罚的标准,最高法院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不够明确、容易引起争议的“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数额巨大”以及“持枪抢劫”等法定情形作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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