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死刑是一个得到广泛、深刻探讨的问题。说其广泛,是因为从废除死刑的国家到保留死刑的国家,从联合国人权论坛到大学教授的讲台,我们都能听到对死刑的种种讨论;说其深刻,是因为这些讨论涉及到法学、伦理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但是,围绕死刑问题的种种争论,不过都是针对一个核心,那就是死刑的命运,也就是死刑应当何去何从。对此,我们应当先回答下面的三个问题:第一,从历史的角度,死刑呈现出一条什么样的运动轨迹?第二,从理论的角度,死刑的命运是存还是废?第三,面对死刑的这种走向,我国目前死刑制度在那些方面需要完善?
一、死刑的嬗变
(一)死刑的历史
死刑来源于原始氏族社会的血亲复仇。无数的传说和研究都证明,地球上的所有人种都在其发展的某一阶段,将以血复仇制度作为一个氏族对其他氏族的侵犯行为所采取的报复和自卫方法。马克思曾指出:“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表现。”这句话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间的血缘关系。随着原始社会的瓦解,意味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血亲复仇制度的终结,则意味着作为国家刑罚的死刑的产生。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备受统治阶级的青睐。这一时期,死刑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统治者规定的死刑罪名众多。我国西周时期制定的吕刑,五刑之律共三千条,其中大辟(死刑)就占了二百条。而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全部条文282条,其中规定可以处死的条文就有36条,死刑不仅适用于杀人罪,还适用于盗窃罪、诬告罪、通奸罪以及过失犯罪。在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颁行的《加洛林纳刑法典》中,甚至连在他人渔塘捕鱼和堕胎,也要判处死刑。英国,中世纪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还有近240个,可以招致死刑的罪名包括:无故砍树、写恐吓信、小偷小摸、偷猎以及和吉普塞人来往等。延续到1801年,还曾有一位13岁的少年因偷窃一把勺子而被判处绞刑。
这一时期的死刑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执行手段多元化且异常残酷。对此,中外刑法各有奇招。如《史记》就记载了以残酷而著名的炮烙之刑。商纣王为惩罚进谏的大臣,用金属做成中空的柱子,把人捆在金属柱子上,用火将柱子烧红,然后将人烤得皮开肉烂,只剩下骨骸。而凌迟,则被中国人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堪称绝技。在执行凌迟时,为避免犯人喊叫,行刑人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接下来行刑人向后背动手,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杀一个成年人必须要砍3357刀,刀刀都必须见血掉肉,还要将割下来的肉片贴在大白瓷盘上面供观众鉴赏,并要求得到观众的认可和赞赏,如果犯人在规定刀数前死去,行刑人不仅会遭到观众的嗤之以鼻,还可能会因此丢掉饭碗。
与中国相比,国外死刑的残酷性也毫不逊色。《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执行死刑可以采用焚刑、溺刑、刺刑、牲畜撕裂身体等等方法;除了这些异曲同工的死刑手段,还有一些我们闻所未闻的酷刑。如,中世纪法国、英国和荷兰等地流行一种刑罚,即扒光犯人的衣服,将他仰绑在床上,在其肚皮上扣上一口锅,锅下面放老鼠,锅上面点火加热。为了逃命慌不择路的老鼠就会乱刨乱咬,咬开犯人的肚子深入他们的内脏,四处乱窜。
在16世纪的瑞典,女人犯奸科也会被处死刑,而他们执行死刑的方式则别具一格。犯奸科的女人要被剃光头发,在头皮上涂满松香,粘上五彩斑烂的羽毛,两臂做翅膀扇动状,跑过三百公尺的路程,而在这段路边,布满了手执石块的男人,不断向其扔石头,直至其死亡。当然,假如她能跑过这300公尺,便能免除一死。
这一时期,全世界以残酷而著名的死刑执行案件,当数法国的“达米安案件”。1757年4月1日,达米安因谋刺国王而被判处死刑,他被送往格列夫广场执行,行刑人员首先用硫磺烧焦他曾拿凶器的右手,然后用铁钳撕开他胸膛和四肢上的肉,将熔化的铅汁、沸腾的松香、蜡和硫磺浇入撕裂的伤口,接着六马分尸,最后将他仍然活着的躯干和分离的四肢抛入火刑台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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