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是民事伤害案件中常见的一种罪名。通常,人们说“打人了”,肯定是当事双方有了身体接触。然而,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中,身体接触并不是在法律上构成殴打的必要条件。记者露希“被打”的一段经历令她对美国民事伤害中的“殴打”罪大开眼界。
露希本名宋露露,来美以前在山东济南某报社做记者,在当地新闻界小有名气,人称“济南府名记”。1999年春天,宋露露陪读来到纽约,改名露希,并很快在纽约的一家华人报社找到一份记者的工作。
工作几天,露希就体会到,在美国做记者与在国内不同。为了抢新闻,露希每天不但要背着笔记本电脑,脖子上还要挎上一架照相机。一天下来,腰酸背疼,好不辛苦。更令露希苦恼的是她开的那辆丰田老爷车,时不时会“罢工”。
7月下旬的一天,罗得岛州的普罗维登市的一家华人餐馆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报社派露希去现场采访。从露希的住处到普罗维登大约两个小时的车程。刚进入普罗维登市区,露希的车子就像发了疟疾,抖动不已。露希无奈,把车停在路边的一家车铺,车铺老板让露希在一张修车合约上签字。因为急着去采访,露希没有仔细看合约上的内容,就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下午4点,露希在那家华人餐馆采访完抢劫杀人案,回到车铺取车。车铺老板先让露希试车,车子的确已经不抖了,但当露希接过账单的时候,有些不相信自己的眼睛:零件费加人工费共计2500美元。老板告诉露希,不管她的车本身值多少钱,修车费一分也不能少。否则,别想把车开走。
正在二人争执不下之际,露希灵机一动,举起照相机,对准车铺老板就按动了快门。车铺老板看到露希在给自己拍照,火冒三丈,面目更加狰狞。他冲露希挥舞拳头,大声吼叫,警告露希停止拍照。露希虽然内心害怕,手里却不停地按动快门,没放过车铺老板的每个动作。车铺老板见露希不理会他的警告,便向前一步,挥手把露希的相机打到一边。就在这时,警察赶到,结束了这场冲突。
露希在车铺受辱,回到家以后,越想越气,决定状告车铺老板。露希在普罗维登咨询了几家律师事务所,终于有一位律师愿意接她的案子。这位律师决定代理露希状告车铺老板殴打罪,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露希对这位律师半信半疑,觉得车铺老板虽然凶恶,打落了自己的照相机,但并没有动自己一指头,去告他殴打罪,能打赢吗?可是,露希自己又想不出车铺老板有其他罪名。按照律师的要求,露希在报社把那天在车铺拍的照片冲印出来,在审理时作为证据。这些照片的最后一张显示车铺老板的手打在露希照相机的镜头上。
此案一开庭,车铺老板自然否认自己有殴打露希的意图,而且事实上他并未和露希发生过身体接触。但是,因为有照片为证,车铺老板无法否认他的手曾经打在露希的相机上。露希的律师就此据理力争,向法庭论辩道:虽然车铺老板没有和露希发生身体接触,但是有一些物件和人们的身体关系密切,人们习惯上已经把这些物件作为自己身体的一部分,比如说衣服、首饰、鞋帽等等。所以,隔着衣服打人构成殴打,抢夺别人的首饰也构成殴打。露希作为记者,天天把相机挂在胸前,车铺老板从她手中打落相机,虽然没有直接和她的身体接触,但是通过相机已经间接地和她的身体发生接触。所以,车铺老板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露希的殴打。
露希律师的论辩说服了法官。最终,法官判定车铺老板通过相机间接地和露希的身体发生了接触,因而殴打罪名成立,并且要对殴打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露希打赢了官司,并且用获得的赔偿买了一部新丰田车。至少在未来几年,她不用再担心和修车铺打交道了。
[法律要点]
●故意侵权的一大类是殴打,殴打的要素有接触的意图、实际接触和被害人能感觉到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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