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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出租车”案引发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突(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解释)第二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5]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出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参考书目及法条」

  一、《新刑法条文释义》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及比度法律法规汇编》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四、《刑法疑案研究》,主编陈兴良,法律出版社。

  李旺城 崔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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