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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摘  要」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妥善地处理形式与实质、控诉与辩护、客观与主观、经验与规范、静态与过程这五组对立范畴之间的关系,使得理论难以自足,从而必须被加以合理改造。解决现存犯罪构成理论缺陷的路径可能很多,其中值得考虑的一种思路是:根据规范违反说而不是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对犯罪成立进行“分层次”的判断;在不同的评价阶段,分别考虑“规范期待”、“规范破坏”和“规范重建”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规范违反说,评价层次性

  犯罪是形式上符合罪状,实质上侵害法益,并明显可以归咎于个人的行为。犯罪论体系对犯罪必须要给予合理解释,从而提供妥当的性质认定标准。在为数不少的学者看来,现存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存在很多弊端,难以承载评价犯罪的使命,必须要加以改造;[1] 即使是赞成通说的学者也无奈地指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虽然不少,但其中有一些问题还有争议,有待于深入研究和突破”。[2] 但是,犯罪构成理论究竟有哪些不足,近年来的研究都只给予了一些零星的阐述,缺乏系统性,深度也比较有限。

  本文试图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若干缺陷做一个宏观的总结,以为未来的批判性、创造性研究积累素材。在我看来,任何一种自称合理的犯罪成立理论,都必须妥善处理至少以下诸方面的关系:(1)形式与实质;(2)控诉与辩护;(3)客观与主观;(4)经验与规范;(5)静态与过程。但是,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恰好在这几个问题上,出现了关系混淆的缺陷,使得理论难以自足,从而必须被加以改造。

  解决现存犯罪构成理论缺陷的路径可能很多,我的初步设想是:根据规范违反说的立场,对犯罪成立进行分层次判断,在不同的评价阶段,分别考虑规范期待、规范破坏和规范重建的问题。

  一、犯罪构成理论对若干重大关系的混淆

  (一)难以兼顾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

  在中国刑法学理论中,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诸要件紧密关联,彼此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从而共同维持着犯罪事实的整体性。如果行为事实符合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就可以得出结论,说符合四个要件的行为可以受到否定性的实质评价评价,即依据犯罪构成,就可以具体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判断哪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所以,仅就理论而言,形式判断与实质评价同时完成,没有先后之分。

  犯罪构成理论上所坚持的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性,会在三方面遇到问题:

  其一,一次司法裁判过程,难以同时完成进行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使命。对犯罪的判断,首先是形式判断,即对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范所明确列举的罪状(构成要件)作判断。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形式判断主要与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有关。构成要件是立法上提供的一个判定犯罪的基本框架,如果行为特征与这个框架相符合,原则上就有犯罪存在。构成要件是一个中性的、无价值偏向的判断,是规制普通公众行为的一种方式,也是约束司法权力的基本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评价就是把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危害后果以及其他客观事实与具体的刑法规定进行比对。对行为具有正当性还是违法性的实质评价,在将行为与构成要件进行比对后,才能进行。

  违法性是指从法秩序的角度看行为没有价值,它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基础上,从法律规范的整体价值观上进行评价,将法律精神所能容忍和许可的行为排除出去,即因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其他与整体法规范对立、冲突的行为具备违法性,有构成犯罪的可能。对违法性的判断,是一种实质判断,对违法性的有无必须以行为是否违反规范为基础进行评价。但是,违法性又并不是指行为形式上违反规范,而有其实体内容,对此,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体内容是行为对于法所保护的共同生活利益的实质侵害和威胁。根据这种观点,违法性的判断基准是:行为对于法益是否有侵害或者有威胁。行为无价值论(规范违反说)主张,刑法的机能是维持社会基本的伦理秩序;犯罪的本质就是对这样的伦理规范的违反,违法性的本质就是行为人对于在法秩序的基底上所确立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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