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最主要的领导成员,对本单位重要问题的决定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是否均需对单位犯罪负责,应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以及在单位犯罪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的具体情况决定。如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当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反之,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本人并不知情时,则不应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转换经营方式中如何认定偷税罪主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模式正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除自营模式以外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不断涌现,导致纳税人法律地位的变化,从而对偷税罪主体的认定产生一定影响。笔者认为,偷税罪犯罪主体的成立,以行为人处于特定的纳税人法律地位或者负有特定的税款扣缴义务为前提,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对行为人税收法律地位的影响是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偷税罪主体的关键。
在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确定原则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也是确定企业特殊经营方式下偷税罪犯罪主体的一般原则,对于承包人、承租人获得独立生产经营权的承包、租赁形式中,因承包人、承租人独立核算而代替发包人、出租人取得了纳税人的地位,因而,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魏昌东 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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