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时不是很清楚道德力量发生的微妙机制,但它一旦出现,却可能起到千军万马也起不到的作用。
《新京报》9月10日曾报道,被控制造了北京东城区北新幼儿园命案的付贺功,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去年10月22日凌晨,付贺功潜入北新幼儿园后,进入幼儿睡眠室找钱物,当时睡眠室里有4个孩子、一位值班女老师。听见有响动,女老师刚问了句“是谁”,付贺功就抡起灭火器将她砸晕并强奸,然后用棉被盖住她面部致其死亡。此时,一个5岁男孩惊醒后吓哭,付贺功又举起灭火器砸死了他。
这是怎样的亵渎,怎样的残忍和怎样的黑暗!我们深切哀悼死者,同时也揪心于幸免的几个孩子,在经历了这样一个可怕的、在他们身边发生的罪案之后,他们的心灵需要非常小心的抚慰。
所幸的是付贺功在不到48小时里就被捉拿归案了,并不久就被送上法庭。我对死刑的效力乃至恰当性一般是持怀疑态度的,但这样一种罪行无疑是人神共愤,天理难容。对于这样的罪犯,法律应当如雷霆闪电,对之进行准确和迅速的打击,以保证刑罚的必定性,防止罪行的蔓延,使人们对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建立起稳固的信心。
付贺功从18岁起就以盗窃、抢劫及杀人、强奸罪“三进宫”,以致他的成年史就像是一部犯罪史。这次宣判他总共有17桩罪背负在身。他第二次入狱被判7年徒刑,但在2001年提前两年释放,而在去年又杀死了两人。这样一来,如何掌握法律的宽严程度,保证法律的严格一贯,以及如何防止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案,又如何从政策和观念上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正常一员,都还是社会和法律需要继续考虑和解决的严峻问题。
对于像付贺功这样的罪犯,我们的确需要尽快将其绳之以法,但我们是否只是将他移交法律了事?是否只是将其杀死了事?在道德方面是否还有可为?法律与道德的规范有重合的部分,像不可杀人、强奸、盗窃这样核心的、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道德规范同时也是法律规范。法律调节的行为范围虽比道德要窄,但它可以使用强力的手段,在法律的后面是毫不含糊的警察、法庭和监狱,而道德一般只能依靠社会的舆论和内心的信念。法律起作用无需通过被惩罚者的意愿,而道德要起作用却常常需要通过当事人的内心。
对待犯罪,我们当然要首先考虑法律的惩治手段,但道德的考量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甚至对像付贺功这样穷凶极恶的罪犯也是如此。被抓获后,付贺功对自己的罪行并没有表现出悔意,但还是有两件事值得注意,一是在幼儿园命案中,付贺功在杀死那个孩子后,曾试图掐死另一名醒过来的孩子,但在中途却停手了,付贺功在法庭上拒绝对此作出解释,但后来回答媒体说:“我当时心软了。”
另一件事是当他被记者问:“判你死刑你怎么看”?他答:“杀人偿命这很正常。”记者又问:“你怎么弥补罪过”?
他说:“我用命来补偿”。当记者再问“你的一条命能抵五条命吗?”时,他沉默了。这是否说明,他耳濡目染的某种道德原则还是起了某种作用?至少这使他一时语塞。而一个如此罪大恶极且麻木不仁的罪犯,看来也还是在某种程度上认可“杀人偿命”的准则,甚至也还是在某种程度上拥有恻隐之心——虽然那是极其微弱和短暂的,但这短暂的一刻还是救了一个甚至更多的孩子。
而如果的确如此,如果连这样一个罪犯也有这样的可能,那就表明,在任何人身上都有某种让我们不致对人性绝望的东西。无论如何,在那个可怕的黑夜里,在法律之剑还没有可能触及罪犯的时刻,在第二个孩子遭到暴力、命若游丝悬于一个罪犯之手的时候,他毕竟住手了。我们不知道这是他以前感受过的道德教育,还是内心的道德本能起了某种作用,但毕竟在这一刻,在这千钧一发的一刻,出现了一种极其短暂但却能够救人一命的“心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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