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计算机犯罪”对传统刑事法的冲击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摘 要:“计算机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对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形成巨大冲击,同时也给传统刑事管辖和罪名确定及侦查业务与证据制度等带来了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加强“计算机犯罪”刑事法理论研究和完善有关“计算机犯罪”方面的立法是当前惩罚和防范“计算机犯罪”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罪名确定;刑事管辖;刑事证据;冲击;对策

    21世纪计算机及其网络将给人类带来一种全新的生存与生活方式。然而,科学技术历来就是一把双刃剑,计算机及其网络在给人类带来新的文明的同时,也相应给这个世界增添了一个新的犯罪领域。由于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超凡性,致使该种犯罪在空间、作为方式与形成过程等方面与传统犯罪相比发生了极其重大变化,进而向传统刑事法发出冲击也就成为必然。

    一、计算机网络的“虚拟空间”对传统刑事法管辖权的冲击

    有人称计算机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或“虚拟空间”———赛博空间(CyberSpace),“这一空间是基于真实的物理架构(即各种线路及各种计算机设备所连结构成的系统)的一个数字化的空间,人们虽然不能物理地进入这一空间,但通过各种数字化的界面,可以与真实空间相似地通过网络来完成各种活动”[1].由于计算机网络本身的这种超凡性,使得现实中的法律(包括刑事法律)规范在这种“虚拟世界”中往往不易行通,以至有人讲计算机网络是一个“没有法律没有边界的新大陆”[2].正如一位美国的未来学家所言:“我们的法律就仿佛在平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3].这里的“法律”其中就包括我们的传统刑事法,而且会首先体现在传统刑事管辖空间的不适应性上。

    (一)对刑法管辖空间的冲击。我们知道,传统刑法在刑事管辖上多采用以地域管辖为主的原则,所谓地域管辖也就是传统的刑事管辖理论的“四空间说”,即领陆、领水、领空和“拟制领土”[4].故此针对计算机网络出现的“虚拟世界”,有人将这一“空间”称作“第五空间”。并且认为,传统刑法的地域管辖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拟制领土(浮动领土),不包括“虚拟世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这一“第五空间”,因而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外,又非直接针对本国及其公民的“第五空间”的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属人、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的管辖权显然难以覆盖。[5]甚至我们认为,即便是有我国刑法第9条“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但由于其受到“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及“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等条件的制约与限制,故实际上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普遍管辖权。由此可见,计算机网络这一“虚拟世界”或“虚拟空间”的出现,不能不说是对传统刑法刑事管辖权的严峻挑战。

    (二)对刑事诉讼法审判管辖范围的冲击。传统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审判管辖上多采用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的原则,所谓犯罪地一般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当然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这里的问题是:(1)在“虚拟世界”里,行为地是难以发现、确定和控制的。(2)在“虚拟世界”里,犯罪结果地也将会冲破传统管辖的制约与束缚。(3)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渗透性会导致“计算机犯罪”将来的规模、数量与日巨增,加之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专业性与“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化,有可能使我国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再次扩大。“虚拟世界”对刑事法管辖空间与范围的挑战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提前加强该方面的对策研究与专业准备,势必造成一定时期或一定程度上的刑事管辖空挡。尤其在“计算机犯罪”规模正以惊人速度迅猛发展的情况下,超前预警和研究对“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管辖与刑事案件审判无论如何意义都将是十分重大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