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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件适用法律中存在两难选择(2)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对于以上10至15年有期徒刑这个处罚结果,我们认为属于处罚畸重,不能体现出刑罚的公正性。毕竟这些被告人的目的只是生产,其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只是实现自己生产目的而采用的犯罪手段,因此,只应该对这类犯罪予以适当处罚,严而不过,即依照“罪刑相当”这一原则进行处罚,而如前所述,10至15年有期徒刑这个处罚结果,有处罚过重之嫌,这显然不能体现出刑罚的适当性。

  至此,前文所说的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案件适用法律中存在的“处罚结果只能是要么畸轻,要么畸重”这一两难选择就完全展示出来了。为了克服这一两难选择,特建议如下:

  1、对《通知》予以完善,消除其刑罚设置只有高低两头却无中间过度区这一缺陷。将《通知》第二条最后一句“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完善为“可依法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即增加“减轻处罚”这一个档次,这就可以使我们更有可能把握住刑罚的适当性。

  2、或者修改《解释》,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解释》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中做为犯罪情节的数量做出更为科学的规定,从而使之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体现出刑罚的适当性。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张东超 宋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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