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0日,原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县委书记朱应求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成,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在朱应求当政期间,一个黑道老大和20多名党政官员,纷纷拜朱应求为“干爹”,朱应求还试图将双峰官场家族化 ——其亲家是民政局书记、朱妻是民政局局长、表亲是财政局局长、妻兄则当过多个局的局长。检察机关查明该县16个乡镇的领导中,只有一个乡镇书记没有给朱送过钱。此案案情惊人,典型地更显露出民主不健全的体制忧患,反映了“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缺乏之弊。
从民主选举来看。1997年3月15日,已调离双峰的朱并非候选人,却在等额选举中当选为双峰县长。双峰县委、县政府的一些官员道出了双峰县县长选举发生变故的隐情:朱在双峰县长任上时,通过控制人事任免权,提拔了双峰大半中层干部。而县人大代表多是乡镇干部和局机关干部,各单位代表团的票也主要由一把手控制,朱通过策划组织旧部把他“接回”双峰。知情者透露,双峰人大代表自主选出县长曾引起娄底地委很大担心,害怕产生骨牌效应,欲加干预。一直支持朱的湖南两位双峰籍政界元老做了娄底地委工作。就是说,朱应求担任县长时并不是通过公平的选举选出来的,靠的不是人民的认可,而是上靠元老、下靠旧部,加上等额选举“就是定好了的”,一般不会失手这一中国政坛的潜规则,他就这样爬上了县长这一岗位。不是人民自己通过科学的选举机制真正选举出来的,当然就不需要对人民负责,而只需要对把他推举出来的元老和旧部负责。而后来任命为县委书记,按现行的党内民主规则,则连这样的“名不符实”的选举都是不需要的。
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来来看。“朱应求从此肆无忌惮,俨然一个 ‘双峰王’。”朱把他认为是原县委书记阵营或不听其招呼的官员逐一清洗。一位局长说,朱铁青着脸,在会上动辄威胁下属:“谁不听招呼,我就拆他的位子,摘他的帽子,砸他的饭碗!”。双峰上千官员对朱几乎是“百依百顺”。双峰县一位局长说:“在朱手下很难,不听话就要靠边。”朱应求的官职产生的方式同样可以发生在下级官员的身上,下属官员同样可以按照他的意志来决定,这就为管理与决策上的独裁打好了基础。没有人敢反对是因为害怕“清洗”,在这样的环境下,朱应求成为地方的皇帝式的人物,具有必然性。“在朱手下很难”,而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书记手下工作的人不难,不是因为其他书记所在的地方民主机制健全,而是偶然地遇上了“愿意”讲民主的个人,这种清官式民主,依靠的不是制度制约,而是个人的道德自觉,是非常危险的、靠不住的。
其实在朱应求从一开始,就是在封建式家族环境中发迹的。朱应求出身农家,贫困辍学。早年任村支书,后任乡镇党委书记。某领导的父亲在朱的辖区去世,朱披麻戴孝,忙前忙后,朱的忠诚、义气给诸多官员留下深刻印象。朱文化程度不高,至今县城还流传着这个“别字书记”的笑话。这样一位别字先生,如果不是处心积虑,善于玩弄权术,按照干部选拔的标准,他是不应当能够最终成为县委书记的,也许有人认为他能力很强,但是一个县,能够胜任县委书记这个岗位的人、象他一样有能力的肯定是有很多的,何况我们的干部是从全国范围选拔呢。美国有一个总统就指出:在美国,至少有500个能够胜任总统这个职位的人,不符合基本条件、未经民主选举的人担任领导职务,能力再强,也违背了民主规则。当年朱应求披麻戴孝的做法,只不过是做得比其他人更高明、更不知耻罢了,他深谙官场规则,其目的是为了向领导献孝心、表忠心。遗憾的是在封建遗毒深重的环境下,忠心和孝心确实为他赢得了领导的欢心,让他从一个伪善的腐败分子走上了领导岗位。他之所以奉行“干爹”政治,原是有传统的,其本质是封建式家族政治。
相关文章
- ·中国拒绝“政治谷歌”
- ·贵州大方交通事故重伤员中有3名已脱离生命危险
- ·关于特急危险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失效)
- ·美国无婚姻家庭首次超过半数 将影响其国内政治
- ·中央政治局:下半年经济工作重点之一做好房地
- ·中央政治局:下半年经济工作重点之一做好房地
-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投放危险物质罪
- ·2010司考笔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10司考刑法讲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司考刑法讲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
- ·司考刑法讲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
- ·央视大火案首批被告被公诉 罪名或是危险物品肇
- ·央视大火案首批被告被公诉 罪名或是危险物品肇
- ·修改刑法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 ·危险的试用期,你准备好了?
- ·部队政治机关在军人离婚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 ·民事研究:侵权责任法规定三高危险责任应当更合
- ·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现场工人有权停止危险作业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