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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兼论(2)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一、实施科学管理

  监狱管理科学化是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一般说,监狱管理科学化要求实行分类制累进处遇制、开放处遇制等体现刑个别化、行刑社会化精神的制度。分类制是依一定标准按一定程序对罪犯分类,然后给予不同处遇的制度。累进处遇制是将罪犯处遇分为若干级,然后分别处遇实施动态管理的制度。开放处遇是监狱借助社会力量矫正罪犯的制度。具体到不同国家,由于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制度、法文化等的不同,管理模式不同。美国在这本世纪曾出现过两种模式,一是康复模式,一是回归社会模式。在康复模式中,罪犯被认为是病人,因此行刑机构采用诸如心理剧、心理疗法、交际分析、现实疗法、行为矫正疗法等处遇疗法矫正罪犯。在回归社会模式中,认为罪犯缺乏适宜的生活技能。缺乏正常的就业机会是导致他们犯罪或不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回归社会模式围绕罪犯重返社会有计划的训练,内容包括释前训练、劳动释放、教育释放、归假或中途之家、社会扶助制度。其它国家也有结合本国国情的监狱管理。随着管理科学发展监狱管理模式必将更加科学化。

  二、对罪犯开展教育

  教育是现代自由刑刑罚的基本要素。在现代自由刑刑罚执行中各国普遍实施教育。甚至有些国家的学者声称他们国家的监狱行刑模式就是教育模式,如加拿大。〔6〕一般说,罪犯教育包括道德方面的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道德教育的内容因国而异如有的国家属宗教国家,该国主张宗教教诲。文化教育在提高罪犯心智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雨果所说:“多一所学校,就少一所监狱。”绝大多数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在罪犯中开展文化教育。为提高罪犯出狱后的就业能力,多数国家根据社会对不同人才的不同需求开展不同的技术教育内容。

  三、组织罪犯参加劳动

  虽然早在16世纪、17世纪,加尔文教派就注意到用劳动可以改善罪犯,主张用劳动改善盗窃犯,卖淫犯,但他们并没有对他们的主张给科学论证,他们认为,“孜孜不倦的活动是免下地狱并使心灵得到永久安宁的唯一办法,谁本身没有追求这种目标的动力,那就只能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挽救他的灵魂,以使他同上帝遭到破坏的关系恢复正常。”〔7〕马克思在深入研究劳动与自然界、 劳动与人类本身的关系后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界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界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人自然作为一种自然力与物质相对立,为了对自然有用的形式占有自然物质,人就把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造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和自然。他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受他自己的控制”。他明确了劳动作用于自然的过程就是作用自身过程的基本原理,对劳动改造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在明确劳动性质后断言:“劳动是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消毒剂”。〔8〕他高度评价劳动改造人的作用。 马克思如此看重劳动改造的作用以致他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认为劳动是罪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当代的不少西方学者虽然对马克思的资本论持反对态度,但对他的劳动学说,对他的劳动改造观点是赞同的,认为劳动除可以作为维护监狱秩序、安全的手段,是监狱收入的来源之一,而且是使罪犯改过自新的工具。综观近现代各国行刑实践,劳动在监狱工作中占重要地位。当代德国著名法学家京特·凯泽在研究了欧洲、美国、日本的监狱制度后指出,劳动是这些国家矫正系统的主要活动,是欧洲矫正系统的中心活动。〔9〕在1955 年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监狱劳动成为会议主要议题,会议通过的《罪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罪犯劳动作了专门规定;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磨性质;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以医官断定其身心俱宜为限;罪犯的劳动,应尽可能有利于增进出狱后谋生的能力;监狱应提供有用行业的职业训练;在允许的范围内,罪犯可以选择所愿从事的劳动种类;监狱内的劳动组织与管理方法也尽量与社会的作法相似;罪犯及其职业训练上的利益高于监狱盈利的目的;监狱要有劳动保护,“罪犯劳动每周一日,并保证享有教育和其它活动时间;监狱应有公平的劳动报酬制度。不但如此,会议还通过了专门的”监狱劳动“决议。这不仅表明世界行刑界对监狱劳动的关注,更表明劳动在监狱行刑中的地位。德国《刑罚执行法》专门规定了”劳动、培训、深造“章节;日本《监狱法》规定了”劳动“一章,且置于”教诲与教育“一章前面;俄国《劳动改造法典》规定有”剥夺自由人的劳动“一章,置于”对被剥夺的人的政治教育工作“之前;西班牙的《监狱组织法》将:”劳动“一章紧置于”组织“章之后;阿根廷的《国家监狱法》也专门规定”劳动“专章。各国将劳动作为刑罚的执行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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