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死刑的历史过于久远,乃至于要追溯其制度性起源几乎是不可能的,经验性的文献和文物的考古发现总是不断地把死刑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开始”时间提早,再提早,使得相关的法律史研究多少带有“诗性”特征,就好像恩格斯讨论语言的起源一样——人类到了有什么非说不可的时候,语言就出现了——死刑或许也起源于人类不得不用极刑结束群体中某一成员的生命的时候。很显然,“不得不”意味着“必然性”,意味着死刑制度的发生和持续存在有着强势的理性根基和逻辑依据。数百年来,思想家们关于死刑的思想焦点就集中在对死刑的正当性根据的考察之上,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和学说。
然而,死刑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虽难确证,但其终结的时间表,在今天这个所谓的“人权时代”似乎已在确定之中,废除死刑确乎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大有不可阻挡之势。这是有根据的吗?或者说这是具有必然性的吗?如果不能提供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论证,仅仅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式的宣言,或者道德情感心理的激情喧嚣;那么,谁能保证死刑即使在今天被废止,明天就不会被恢复呢?
这就是我们重提康德死刑论的原由。这位以始终追问“知识如何可能”为自己的哲学天职的伟大哲学家,是世所公认的现代人权哲学的奠基者,他终其一生都抱持着人的生命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坚定信念,而且,绝非立足于道德情感之上,理性的批判使他坚信人是目的,而绝非仅仅是手段,这不是来自于任何经验性的,因而是没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真理知识的判断,而是一个先天综合性的实践理性的判断。康德开创了主体性的哲学时代。而且,死刑问题也是他在自己批判哲学的立场上专门加以了审查的问题之一。
康德是主张死刑的,且态度十分鲜明,立场十分坚定。这从他所设计的思想实验中很明显地可以看出。他假定,在某个海岛上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他们曾经通过契约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从此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不再重新组建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对监狱里最后一个故意杀人犯,也要对其执行死刑以后,方可执行他们已经达成的解散社会的决定。[1]死刑当然是在社会生活中才能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康德的思想,死刑制度的废除只有在社会生活不存在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而社会生活无疑是与人类伴随始终的,社会生活是人类生命实现的内在规定性。这样,废除死刑在康德那里就没有任何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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