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作为国家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刑种,它无疑是国家刑罚权对犯罪所施予的最为严厉而极端的惩罚,因为它依法剥夺了罪犯的生命存在。康德是坚决主张死刑制度的合理性存在的,并对在他那个时代就有相当影响的死刑废除论进行了批驳。他对死刑的主张和对死刑废除论的批驳不是立足于任何经验性的判断之上的,而是从刑罚的先天根据出发所作出的实践理性判断。
新康德主义者李普曼说过,“你可以从赞成康德的立场来搞哲学,也可以从反对康德的立场来搞哲学,但你不能抛开康德搞哲学。” [19]关于死刑之正当性问题的法哲学研究应该说同样如此。因为康德是通过“形而上学论证”而建立起自己的法哲学体系的,而惟有形而上学研究才可能为人们提供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知识,进而排除那些立足于经验之上的各种各样的主观臆断。有意味的是,康德在其“权利科学导言”中首先提出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分。所谓“法理学”是有关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的“实际知识”,要掌握这样的知识相对来说“是很容易的”:“法哲学”则是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的“理论知识”,而“要决定那些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是否正确,并规定出可以被接受的普遍标准以判断是非,弄清什么是公正或不公正的,这就非常困难了。”像这样的“理论知识”对一个与法律实务紧相关联的法学家来说“可能还完全不清楚”,他立足于实在法律之上而建立起来的纯粹经验性的法学理论“就像费德拉斯童话中那个木头的脑袋那样,尽管外形很像头,但不幸的是缺少脑子。” [20]康德关于死刑问题的讨论所提供给人们的当然是他所要追求的“理论知识”,目的在于清除那些“摇摆不定”的“其他的标准”,而建立起与“纯粹而又严格的公正判决”一致的原则。[21]
其实,作为对犯罪的惩罚方式,许多刑种在人类刑罚史上已经被废除了,正如德国学者布鲁诺?赖德尔所说,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时间最长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其存在甚至大大地早于人类第一次试图合理而客观地审判罪犯的尝试出现的时代。而且,在最早的原始社会里,违反群体规矩的人,不是被处死,就是被放逐,而放逐也就等于被判处死刑。[22]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刑罚的种类增多了,对犯罪的惩罚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死刑适用的范围无疑是大大地缩小了,可直到今天,死刑仍然在许多国家被保留。难道死刑就仅仅是非文明的远古人类野蛮遗风的顽固存留?按照前面提及的那个思想实验,康德坚持只要人类社会存在,死刑制度就不可能废止。既然在康德看来,进入文明社会状态的关系中以实现生命的价值,是每一个人的首要责任,那么,死刑也必须要经由人类理性的严格审查。现在的问题是,在确立了国家刑罚权之正当性根源的基础上,他又是如何具体讨论死刑问题的呢?相信康德对人类刑罚史是有相当了解的,他为什么如此坚决地主张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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