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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心理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3)见利忘义型 .这种类型的人惯于“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正如培根所比喻的,他们为煮熟自己的鸡蛋而不惜点燃别人的房子。这类人因自私而狭隘,因狭隘而极易惹是招非,属典型的“易燃易爆品”,金融安全有时可能成为他们手中的赌注和泄私愤的对象,他们占据的岗位越重要,金融安全就越是险象环生。

  (4)城狐社鼠型。城狐社鼠,即金融内部为非作歹的坏人。有一种风气很不正常,不少人对金融内部的坏人,总是遮遮掩掩,讳莫如深。这种暧昧心理,最易被坏人所利用,为他们干坏事营造了宽松的环境,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

  3、 金融机构外部人员

  金融机构外部人员从事金融犯罪,除了具有上述一般犯罪人的心理因素外,还具有如下心理因素,即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利用心理。他们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有关情况了如指掌。而且,他们认为只要给了内部人员一些甜头,内部人员就会提供各种便利-事实上,也确实如此。这一心理,使外部人员4、 刑事被害人方面

  从金融机构作为刑事被害人来看,主要心理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利益,只知发号施令而不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官僚主义与金融犯罪的关系,就是官僚主义在许多场合为金融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成为金融犯罪人的保护伞。

  领导素质方面。由于人事制度存在的弊端,单位有多少个官,就设多少个官位,不管称职 不称职都要安排,致使有些金融机关或部门的领导对自己领导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程序、管理方式几乎不懂或者知之甚少。其结果是,由于这些领导学识浅薄,一无所知,只能是坐在那里瞎指挥,将其单位的管理搞得混乱不堪。在这样的单位,一种情况是,金融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当官的糊涂而进行的贪污、贿赂、欺诈等金融犯罪活动。另一种情况是,由于领导自己不懂业务,不得不求助于人,经常发生的是将金融犯罪分子当作内行、能人而信赖使用,为金融犯罪提供保护伞。如天字第一号贪污案-薛根和特大贪污案被查处后,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分行党组在上报给省行的《关于东风办事处薛根和特大贪污案件的产生原因及有关领导责任的处理意见》中这样写到:东风办事处长期以来,对总省行规定的业务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违章不纠,存在严重漏洞和隐患。主管会计的主任,按总行规定应该是坐班制的,但他不懂会计业务,上报的报表从未审查过,甚至该联行章都由薛根和自己盖,连看也不看。因此,对薛根和的作案他是怎么也没有想到的。

  工作责任心方面。有些金融机关或部门的领导干部根本就缺乏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是以主人翁的态度管理企业,对国家和集体财产漠然处之。在金融活动中,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脑子一热,便草率行事。或者稍微得到一点甜头,便置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与不顾,慷国家之慨,用公有资金送人情,拉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致使金融犯罪得以顺利进行。如震惊全国的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之行100亿美圆备用信用证被骗案,就是之行领导轻信美籍华人谎言,不了解对方资信程度,在对方没有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违背职责,越权行事的结果。

  长官意志。与商品经济相对的,应该主要是法律和政策的调节。行政管理只是政策和法律的观贯彻执行。然而,实际上以“权”压法,以权代替政策的情况却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凭借长官意志行事的做法,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甚至许多决定或“特批”,,并不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利益考虑,而是“人情”的作用。这样便会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经济行为人从事非正常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经济行为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公平竞争的机制被打破了,势必导致许多人去从事不正常的经济行为,将目光集中在权力的取得和使用上,贿赂之行便不可避免地发生。而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反过来激发经济行为人在更大的程度和规模上去实施金融犯罪。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30起玩忽职守案件,有21起发生在审批贷款中,犯罪者中有16人为处局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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