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不是无法遏制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孙谦(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刑讯逼供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一种基本的破案办法。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彻底地废止刑讯逼供,到现代几乎所有的国家有关宪法和法律都明文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和侦查总是相伴而生。怎样根治这个顽疾,也是我们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讨论的问题。
许肇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为什么这种顽症在我们现实的司法工作当中还有顽固的表现,我觉得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实行刑讯逼供可以不费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就可以达到破案的目的,存有一种侥幸的心理。这种侥幸的心理也是受一种急功近利的动机所支配。二是在实践当中确实是尝到了“甜头”。有些人认为“不打不出货,一打案就破”。三是刑法虽然设定了刑讯逼供罪,但治罪的很少。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许教授概括的是理论上的原因,我愿意讲点通俗的道理。
其实警察打人不只中国有,世界各国的警察都有打人的。虽然现在西方国家警察队伍素质是比较高的、约束力也比较严,但仍有警察打人,这说明警察打人是个普遍的现象。据我了解,很多警察没当警察以前从来不打人,而且除了执行职务的时候在外面也不打人。
从心理学上分析,打人是人的一种本能。但在平常是能够自我约束的。打人不是打架,打架是我打你,你也打我。但打人是我打你,你不能还手,所以说打人的背后是权力在作祟。
孙谦:认定刑讯逼供的困难在于,在刑讯逼供的场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一种弱势。有时被打一顿不知道谁打的,这怎么申诉呢?再一个原因,就是机制设置和观念原因,存在着“我们不能内部自己整自己”等等这些观念。总的来说,司法人员缺乏对刑讯逼供危害性的认识,他们的司法观念需要转变。
何家弘:刑讯逼供案件查证难,还有一个是对刑讯逼供案件要查的时候往往时过境迁,许多证据已经不存在了;另外在刑讯逼供过程中,被打的人很难有举证和取证的能力。而在场的人往往都是警察,大家都是同事。很难要求同事去告同事,去为同事的刑讯逼供行为作证。
我曾经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在刑讯逼供案件中,是不是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就是由刑讯逼供者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完全按照合法的手续来进行审讯的,没有打人。
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就是说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应该是合法的——或者说推定这个证据提到法庭上是合法的,将来将证据提到法庭上,如果发生争议,它的合法性应当由控诉一方来证明。如果能确定这一点的话,刑讯逼供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抑制。
至于有权力是不是一定就会刑讯逼供?我想还不一定。现在我们国家的侦查程序,它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透明度。一方面侦查人员有权力,另一方面他又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
何家弘:就是缺少一种监督的机制。侦查过程中没有一种监督的机制,那么他就有这种权力,他想打人的时候他就打。如果有监督机制,想打人的时候就得想一想。
导致刑讯逼供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对口供太看重。虽然我们一直在讲不能轻信口供,应该重视其他证据,但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的侦查人员总觉得没有拿到口供心里不踏实。什么时候嫌疑人招供了,这个案子才算破了。这种“口供情结”成了侦查人员的指挥棒,这可能是几千年的司法实践沿袭下来的一种观念,但现在需要转变。我们办案不能围绕口供来办,不能总是从供到证,而应当提倡从证到供,就是先收集证据,然后用口供印证。总之,我们应该淡化口供的作用,这样刑讯逼供在实践中就会少一些。
孙谦:淡化口供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一是司法活动中的科技含量,二是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科技手段落后,侦查人员素质整体还有待提高,即使主观上不想刑讯逼供,但客观上达不到收集证据的能力,这时最简便的就是刑讯逼供了。如果要遏制刑讯逼供,还要在证据采信上下功夫,只要证明刑讯逼供存在,获取的证据就不能采信。这样的话,就能逼着侦查人员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
许肇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为什么这种顽症在我们现实的司法工作当中还有顽固的表现,我觉得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实行刑讯逼供可以不费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就可以达到破案的目的,存有一种侥幸的心理。这种侥幸的心理也是受一种急功近利的动机所支配。二是在实践当中确实是尝到了“甜头”。有些人认为“不打不出货,一打案就破”。三是刑法虽然设定了刑讯逼供罪,但治罪的很少。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许教授概括的是理论上的原因,我愿意讲点通俗的道理。
其实警察打人不只中国有,世界各国的警察都有打人的。虽然现在西方国家警察队伍素质是比较高的、约束力也比较严,但仍有警察打人,这说明警察打人是个普遍的现象。据我了解,很多警察没当警察以前从来不打人,而且除了执行职务的时候在外面也不打人。
从心理学上分析,打人是人的一种本能。但在平常是能够自我约束的。打人不是打架,打架是我打你,你也打我。但打人是我打你,你不能还手,所以说打人的背后是权力在作祟。
孙谦:认定刑讯逼供的困难在于,在刑讯逼供的场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一种弱势。有时被打一顿不知道谁打的,这怎么申诉呢?再一个原因,就是机制设置和观念原因,存在着“我们不能内部自己整自己”等等这些观念。总的来说,司法人员缺乏对刑讯逼供危害性的认识,他们的司法观念需要转变。
何家弘:刑讯逼供案件查证难,还有一个是对刑讯逼供案件要查的时候往往时过境迁,许多证据已经不存在了;另外在刑讯逼供过程中,被打的人很难有举证和取证的能力。而在场的人往往都是警察,大家都是同事。很难要求同事去告同事,去为同事的刑讯逼供行为作证。
我曾经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在刑讯逼供案件中,是不是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就是由刑讯逼供者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完全按照合法的手续来进行审讯的,没有打人。
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就是说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应该是合法的——或者说推定这个证据提到法庭上是合法的,将来将证据提到法庭上,如果发生争议,它的合法性应当由控诉一方来证明。如果能确定这一点的话,刑讯逼供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抑制。
至于有权力是不是一定就会刑讯逼供?我想还不一定。现在我们国家的侦查程序,它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透明度。一方面侦查人员有权力,另一方面他又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
何家弘:就是缺少一种监督的机制。侦查过程中没有一种监督的机制,那么他就有这种权力,他想打人的时候他就打。如果有监督机制,想打人的时候就得想一想。
导致刑讯逼供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对口供太看重。虽然我们一直在讲不能轻信口供,应该重视其他证据,但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的侦查人员总觉得没有拿到口供心里不踏实。什么时候嫌疑人招供了,这个案子才算破了。这种“口供情结”成了侦查人员的指挥棒,这可能是几千年的司法实践沿袭下来的一种观念,但现在需要转变。我们办案不能围绕口供来办,不能总是从供到证,而应当提倡从证到供,就是先收集证据,然后用口供印证。总之,我们应该淡化口供的作用,这样刑讯逼供在实践中就会少一些。
孙谦:淡化口供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一是司法活动中的科技含量,二是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科技手段落后,侦查人员素质整体还有待提高,即使主观上不想刑讯逼供,但客观上达不到收集证据的能力,这时最简便的就是刑讯逼供了。如果要遏制刑讯逼供,还要在证据采信上下功夫,只要证明刑讯逼供存在,获取的证据就不能采信。这样的话,就能逼着侦查人员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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