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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www.110.com 2010-07-14 15:43

  
    我国刑法第 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 6条后段也规定 :“对于一切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法律面前 ,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两个条文告诉我们 ,超越法律的权力即特权 ,是平等的对立物 ;我们应当崇尚平等、反对特权。
    “人皆平等”(Omneshominesaequalessunt. )① 因为人的价值是平等的。普遍平等的人权学说以平等和普遍的人的价值概念为前提 ,这个概念与人的优良品质等观念有明显区别。我们可以根据人的才能、技艺、爱好等个性特征和其他各种可以品评的性质将人分等评定 ,但就人的价值而言 ,一切人都必须相等 ,不可能将人的价值分成不同等级。因为人的价值本身 ,并不标志什么属性 ;在赋予每一个人以人的价值时 ,并没有将什么属性归因于他 ,只是表明对每一个人里面的人性的一种尊重态度。② 人的价值平等 ,同时也就意味着人的生命、身体平等。“生命、身体是人格的根本要素 ,在其本质上 ,是不能用任何尺度进行相互比较的 ,与此同时 ,社会生活是由于这样的人格者的结合而成立的 ,尊重、保护人格是法秩序的基本要求 ;而且 ,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允许将人格作为手段 ,而必须作为其自身目的 ,这是法的本质立场。”③ 人的价值平等 ,人格平等 ,人的生命、身体平等 ,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与手段 ,这些都为“人皆平等”找到了根据。
    平等是人类的理想 ,是和自由同样杰出的理想。金钱少的人希望得到更多的金钱 ,乡村的人希望在城市里工作 ,如此等等 ,实际上是希望自己能够象他人那样生活 ,这便是对平等的向往。但是 ,平等理想首先以抗议性形式表现出来 ,即平等体现了并刺激着人对宿命和命运、对偶然的差异、具体的特权和不公正的权力的反抗 ;对特权的抗议意味着对歧视的反感。因此 ,抗议特权、反感歧视位于平等要求的核心地位。其次 ,平等也以建设性形式表现出来 ,人们常常就如何实现平等提出建设性要求。此外 ,平等还是人类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 ,其他方面的追求通过种种努力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 ,但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 ,主要原因是某一方面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以刑法问题为例 ,甲与乙所犯之罪的危害程度以及二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同 ,但两人的财产状况相差甚远 ,甲为百万富翁 ,乙却身无分文。针对犯罪本身而言 ,应当判处相同 ,否则不平等 ;针对财产状况而言 ,对甲应多判罚金、对乙应少判罚金 ,否则 ,两人实际上承受的痛苦不平等。实现了其中一个平等 ,就会引起另一个不平等。④ 但人类从不因为这一点而放弃对平等的追求 :既然是理想 ,就必须追求并得到实现。因此 ,平等成为使人类踏上无尽历程的理想。⑤
    平等之所以成为人类的理想 ,是因为人类具有得到尊重的欲望 ,因而同时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一方面 ,“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 ,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 ,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⑥ 反之 ,当自己与他人受到了平等待遇时 ,才认为自己得到了尊重。另一方面 ,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意愿 :对一切善的行为进行奖赏 ,对一切恶的行为进行惩罚 ,而且奖赏、惩罚的程度应当分别与善、恶的程度相均衡。在有人实施了善行或者恶行之后 ,人类要求或自主地对其进行相应奖赏或相应惩罚。因此 ,对一个人是奖赏还是惩罚以及如何奖赏与惩罚 ,不是取决于该人的地位、身份等 ,而是取决于其所作所为及其结果 :相同的情形应得到相同的对待 ,这便是平等。
    平等之所以成为人类的理想 ,还因为在平等状态下一切将处于有序状态。“人类并不仅仅满足于能够生存下去的状态 ,而具有不满于事物本来的混沌状态 ,想要使其条理化的本能。换句话说 ,就是具有从混乱走向秩序的倾向。”⑦ 易言之 ,“我们社会中的普遍成员者 ,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有组织的世界 ;这个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 ,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个世界上 ,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⑧ 但是 ,一切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的发生 ,都与不平等有关。他就是说 ,导致上述局面的人为原因 ,总是与不平等的观念、不平等的做法、不平等的体制相连。一方面 ,不平等的状态本身就是一种无序状态。例如 ,执法状况不能令人满意 ,有些该受处罚的没有受处罚 ,有些不该受处罚的却受处罚了 ,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无序状态 ;这种不平等的状态显然与不能保证平等执法的司法体制有关 ,与司法人员的平等观念谈薄有关。另一方面 ,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都起因于不平等的观念。例如 ,针对他人实施犯罪 ,都是因为没有将他人视为与自己平等的人 ;如果象尊重自己 (的权利 )一样尊重他人 (的权利 ),就不会对他人实施犯罪。所以 ,德国学者洪堡说 :“尊重他人的权利是防范犯罪唯一可靠和万无一失的手段 ;一旦不是每一个侵犯他人权利的人在行使他自己的权利时恰恰在同等的程度上受到阻止 ,那么不平等就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 ,人们也就永远无法实现这种意图。因为只有这样一种对等一致能在人内在的道德培养教育和国家措施的开展之间保持和谐 ,没有这种和谐 ,即使是最巧妙的立法也永远不能达到其最终目的。”⑨ 不难看出 ,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待人 ,各方行为就是和谐统一 ,社会便是安全有序的。在此意义上说 ,“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与和平。”⑩ 反之 ,人们为了追求社会的安定与和平 ,必须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法律即是针对司法人员的裁判规范 ,也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规范 ;“法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Juranoninsingulaspersonas ,sedgeneralitercon stituuntur. );法律所设想的适用对象不是特定事件 ,而是一般事件 ;法律不是一次适用便作废 ,而是反复适用。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特征本身 ,就决定了在适用时必须平等。就裁判规范而言 ,应当“对类似的事件作出相同的裁判”(Desimilibusidemdstjudicium . );“一条一般规则在根据其内容而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⑾ “一个应当是适用一条一般规则的结果。”⑿ 就行为规范而言 ,“谁都可以实施法律允许实施的行为”(Nemopotestnisiquoddejurepotest .);⒀ 谁都可以在法律之下自由活动。反之 ,谁都受法律的约束 ,“谁也不在法律之上”(Nemoestsupraleg es .),这里的“谁”当然包括一切人 ,所以 ,“元首不在法律之上 ,法律却在元首之上”(Nonestprin cepssuperleges ,sedlegessupraprincipem .)。具体到刑法方面来说 ,“谁都不得实施犯罪”(Peccareneminilicet. ),谁也不得位于刑法之上。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使平等适用法律成为可能 ,也使平等适用法律成为其前提。如果不平等适用法律 ,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就受到了损害 ,法律便残缺不全。
    我们现在提倡法治。实行法治 ,就是要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方面都以法的规范作为唯一规则去引导、评价、奖赏、制裁人们的行为 ,而不是以凭借人的意志为标准。但是 ,“要使法治生效 ,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的规则 ,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为何更为重要。只要同样的规则能够普遍实施 ,至于这个规则的内容如何倒还是次要的。……究竟我们大家沿着马路的左边还是右边开车是无所谓的 ,只要我们大家都做同样的事就行。重要的是 ,规则使我们能够正确地预测别人的行动 ,而这需要它应当适用于一切情况———即使在某种特殊情况下 ,我们觉得它是没有道理的。”⒁ “法的效果在于执行”(Juriseffectusinexecutioeconsistit.)。假如社会有十分完美的法律体系 ,但倘若法律没有得到平等实施 ,而且一部分人可以不遵守法律 ,那么 ,这种法律的作用就会降低 ,最终它就不是法律了。⒂ 所以 ,没有平等就没有法治。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而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多元主体在同一规则下的竞争经济 ,因此 ,竞争必须平等。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求以下三点 :一是竞争机会平等 ,即每一个竞争者都可以参加竞争 ,对每一个事件的随机概率都是相同的 ;二是竞争权利平等 ,即每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者 ,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 ;三是竞争尺度平等 ,即在竞争过程中 ,衡量竞争的合理性、合法性的标准是完全一致的。⒃ 市场经济的平等观念 ,呼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特别要求执法机关对竞争主体的利益给予平等的保护 ,对侵犯竞争主体利益的各种行为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制裁。执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 ,是一种典型的不平等表现 ,可谓地方特权。因为这种做法只是“保护”本地方的竞争主体的利益 ,而不保护其他地方的竞争主体的利益 ;只是制裁其他地方的竞争主体的犯罪行为 ,而不制裁本地方的竞争主体的犯罪行为。结局 ,从经济上说 ,在本地方没有竞争 ,没有市场经济。这是何等的目光短浅 !从法律上说 ,法律的相当一部分在本地方实际上作废了。这是多么的不可容忍 !
    我们还可以找出许多理由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合理根据 (下面的论述中还会作些说明 ),正因为其根据充足并且正当 ,所以各国宪法基本上都以不同形式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也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此 ,我们可以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原则 ,因而也是其他法律的原则。即使没有刑法第 4条的明文规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应有之义。但是 ,由于有 (刑 )法不依、执 (刑 )法不严、违 (刑 )法不究的现象还存在甚至比较严重 ,超越刑法的特权现象还存在甚至比较普遍 ,故新刑法特别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使之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 ,“不平等易 ,因为它只需要随波逐流 ;平等难 ,因为这需要逆流而动。”⒄ 人类一直在追求平等 ,但总是不尽人意 ;西方国家宣扬平等已经几百年了 ,特权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不言而喻 ,平等适用刑法的任务在我国还相当艰巨。在我看来 ,树立平等观念、建立平等体制 (保证平等的体制 ),应是其中最重要又是最艰难的任务了。但下面我只是联系刑法的适用问题就平等观念的基本含义略述管见。
    “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 ,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⒅ 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外是指“凡是法律视为相同的人 ,都应当得到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⒆ “在法律领域没有什么比对相同事件依不同法律进行评价更难忍受”(Nihilinlegeintolerabiliusest ,quameandemremdiersojurecenseri.)。所以 ,平等首先表达了相同性的概念。意大利语的eguale ,法语的egal以及德语的 gleich ,不仅具有平等的含义,而且还带有英语中的“相同”(same)的含义 ,用意大利语、法语和德语来表达二者是平等的 ,就等于说它们是相同的。⒇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意味着“对同等犯罪应科处同等刑罚”(Paribusdelictisparim ponendaestpoena .),对不同等犯罪应根据刑法作出不同等处罚。如果有人犯了侵犯财产罪之后受到刑罚处罚 ,有人犯了相同的侵犯财产罪之后却由于法律以外的原因不受刑罚处罚 ,这就是不平等。同样 ,如果有人犯了 ,有人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司法机关将二者作相同处理 ,也是不平等。当然 ,这里还有如何理解的确定“相同”的问题 ,即如何确定作为相同处理前提的“相同” ?或许可以说 ,如果刑法将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视为相同的犯罪并作出同一处理规定 ,司法机关对二者作出相同处理就是平等的。但是 ,这样来认识“相同”并不公平 ,结果必然导致实质的不平等。所以 ,平等其次还意味着公正。结局 ,平等的完整要求是 ,“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者至少是相似的对待 ,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21 即根据普遍的正义标准 ,认定二者相同或者相似时 ,对二者必须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理 ;根据普遍的正义标准 ,二者不同但认定它们相同并作出相同处理时 ,反而不平等。22
    平等观念意味着任何人、一切人或者百分之百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而不是多数人或者绝大多数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古今中外 ,对绝大多数人适用法律都是平等的 ,具有超越法律特权的人总是极少数。即使在奴隶社会 ,享有特权的奴隶主也是极少数 ,更多的奴隶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可见 ,多数人的平等或者绝大多数人的平等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就实现了。我们说封建社会是一个特权社会 ,也并不意味着封建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享有特权 ,23 而是意味着封建法律确认极少数的特权。但极少数人的特权 ,却极大地破坏了法治、冲击了社会心理平衡 ,妨害了经济发展 ,阻碍了社会进步。正因为如此 ,绝大多数人一直在为一切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而奋斗 ;基于同样的理由 ,我们不能因为大多数人或者绝大多数人在法律面前已经平等而感到满足 ,否则 ,我们便停留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
    平等观念意味着反对特权。特权是与平等直接对立的 ,说“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nullapotentiasupralegesessedebet .),就等于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平等观念自古便存在了 ,但另一方面人们的特权观念一直相当浓厚。许多人将特权及其表现看成一个荣耀 ,将没有特权视为无能 ,将具有特权的人视为社会的上层人物 ,而将没有特权的人视为社会的下层人物 ,甚至还有人将权力视为特权 ,一旦自己掌握了某种权力时就将其转变为特权。当然 ,我们也不要认为只有有权人才具有特权观念 ,事实上 ,普遍人大脑中的特权观念也并不淡薄。一些人恨特权 ,是恨他人具有特权 ,而不是恨特权本身 ,反而朝思暮想自已有特权 ;一些人自己没有特权 ,但在办事时叫想找个有权力的人为他行使特权 ;一些学生在谈论平等问题时慷慨激昂 ,但放寒暑假在车站排队购买车票的时候 ,总是先看看队伍前面有没有自己的同学以便插队。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显然是多方面的 ,如这些人是自私的 ,这些人事实上没有树立平等观念等等。但也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人们在向往平等的同时 ,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一些人利用特权所取得的利益也作为平等的参照物 ;“既然他人享有 ,我也应当享有”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心态 ,但人们有时并不过问他人是如何享有利益的 ,便立即产生向往的心理 ;在清楚地知道他人是通过特权享有利益的情况下 ,一部分人会对特权产生抗议 ,希望他人没有特权而是和自己一样 ,一部分人则希望自己和他人一样享有特权。显然 ,对特权的抗议应当肯定 ,但对特权的向往则不是对平等的追求 ,因为希望所有社会成员都享有特权以实现平等是完全不可能的。由于特权观念并非只是存在于有权人的大脑中 ,所以 ,并不是只有有权人才需要树立平等观念 ,而是任何人都需要树立平等观念。
    虽然普遍人也有特权观念 ,但由于他们手中没有权力 ,故其特权观念的危险性远远轻于有权人的特权观念的危险性 ,如果有权人认为自己的权力不受法律制约 ,法律只约束普遍人 ,那就非常危险了。因此平等观念理当还意味着法律限制权力 ,意味着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法律标示正义 ,法律限制权力意味着“权力应当遵从正义”(Potentiadebetsequijustitiam ;Sequidebetpoten tiajustitiam .)。法律限制权力是明摆的道理和事实。 1 979年 7月 1日以前 (就实施而言 ,应为1980年 1月 1日以前 )我国没有刑法典 ,只有几个单行刑法 ,绝大部分犯罪都没有法律规定 ,但任何犯罪行为都受到了刑罚处罚 ,24 而且处罚得相当及时 ,既然没有刑法典也能及时处罚犯罪 ,为什么还要制定刑法典呢 ?显然 ,第一是为了明确行为的标准 ,使人们对自己及他人的行为与后果都具有预测可能性 ,从而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利 ,不致使公民的行为萎缩。第二是为了限制司法权力 ,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的不当侵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 ,他就不受刑罚处罚 ,这便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 ,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因此 ,刑法即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保障善良国民的自由 ),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保障犯人自身的自由 )。25 事实上 ,在盛行法律虚无主义与砸烂公检法的时代 ,人们早就意识到了法律限制权力 ;正是因为法律束缚了一些人的手脚 ,限制了一些人的权力 ,所以 ,才出现否定法律、否定法治的现象 ;如果当时没有意识到法律限制权力 ,仅认识到法律是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的工具 ,那么 ,在阶级斗争的时代就绝对不可能否定法律、否定法治。可见 ,“法律与衡平是国家的羁绊”(Jusetaequitascivitatumvincula .)这一格言实在千真正确。既然人们早就意识到了法律限制权力 ,而国家偏要制定法律、实行法治 ,这意味着权力需要限制 ;为了管理国家 ,为了使国家更好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 ,需要一部分人有权力 ,但如果对权力没有限制 ,权力就会变为灾难 ;基于权力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比其他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更为严重 ,同样 ,基于权力对法治的破坏比其他行为对法治的破坏更为严重 ,这在古今中外都是相当明显的事实。况且 ,刑法首先是一种裁判规范 ,因而首先是规制执法人员的裁判 (广义 )行为的。所以 ,应当树立并增强法律限制权力的观念。我们在法理上通常讲法律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规范 ,但这里的“一般人”显然是与“特定人”相对的概念 ,不懂或者不太懂法的人尤其是有权人 ,看到或者听到法理学上的这句话时 ,不要将其中的“一般人”理解为与“有权人”相对的概念 ,即不要将一般人理解为一般群众或者老百姓 ,而认为有权人不受法律的制约、有权人可以位于法律之上。普通公民作上述理解 ,会产生卑微感 ,导致容忍或者向往有权人的特权行为 ;有权人作上述理解 ,会产生异常的优越感 ,导致胆大妄为地实施超越地律的特权行为。二者的后果都不堪设想、不堪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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