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
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 上一篇:孙天罡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 下一篇:关于徐文远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词
相关文章
- ·岳某被控职务侵占罪及受贿罪一案辩护词
- ·李XX受贿罪一案的辩护词
- ·郑筱萸案之一审辩护词(受贿罪部分)
- ·受贿罪辩护词
- ·岳某被控职务侵占罪及受贿罪一案辩护词
- ·岳某被控职务侵占罪及受贿罪一案辩护词
-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国家司法考试培训资料:受贿罪的既遂
- ·国家司法考试培训资料:受贿罪
- ·司法考试刑法备考辅导:认定受贿罪中的疑难问
-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受贿罪
- ·09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受贿罪
- ·贪污受贿案辩护词
- ·贪污受贿罪起刑点明显不符现实
- ·副校长涉嫌受贿,武绍智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 ·贪污受贿罪判行多少年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 ·“事后受贿”能否构成受贿罪
- ·收受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是否构成受贿罪
- ·以借用为名长期使用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 · 刑事辩护中的程序辩护
- · 初探以辩护方法审查起诉
- · 无罪辩护的方法与技巧
- · 指定辩护的有关规定
- · 被告人杨X涉嫌合同诈骗罪一审辩
- · 孙天罡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 · 受贿罪辩护词
- · 关于徐文远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词
- ·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 对我国刑事辩护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