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26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正式生效,销售假烟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昨天,西南片区涉烟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班在重庆举行。来自云南贵州、四川、西藏、广西以及我市公、检、法以及烟草专卖系统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参与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阐释。
长期以来,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200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两高”又着手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解释》的出台为办理制售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将成为有力地打击涉烟犯罪的有力武器。
据了解,过去相关部门在打击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过程中,对于如何定罪、案件金额的计算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各个地方存在一定的分歧。该《解释》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具体罪名。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验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达到二十万支以上的,以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不再是缴纳罚款这么简单,当事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包括烟草行业员工,如果明知道他人在销售假烟,还为其办理许可证件的,也将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职务,构成犯罪的,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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