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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卖淫案被告免于刑罚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云南“小学生卖淫案”一审有了结果!刘仕华、张安芬二人被认定容留成立,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至此,这个备受各界关注的事件告一段落,被关押了数月的刘仕华也可以回家和孩子团聚了。但张安芬却在宣判之后当庭哭叫,她说她要上诉。

  宣判中,被告人张安芬、刘仕华一直低垂着头

  庭审直击

  网民专家到现场

  除了省内外十余家媒体记者到庭外,一些网民、省内法学专家也赶到现场。为确保宣判现场的安全,法庭内外均有法警守卫。整个宣判中,被告人张安芬、刘仕华一直低垂着头。

  由于判决书多达42页,法官宣读花了1小时。

  情节轻微免予刑罚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刘仕华就被检查出有肺结核,因打工挣钱不够看病,为补贴家里的生活开支,2008年9月间,被告人张安芬与被告人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经刘某某同意后,张安芬与刘仕华在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先后租赁了五华区王家桥村缘生缘网吧旁的小巷中段出租房一楼1-5房间、王家桥村273号一楼靠楼梯第一间、王家桥村270号附2号一楼左边房间及中间房间共四间出租房,容留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2008年11月27日,刘某某与赵某某在王家桥村270号附2号一楼左边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08年12月7日,刘某某与幸某某在王家桥村270号附2号一楼中间房间发生卖淫嫖娼后,幸某某因不付嫖资被刘仕华、杨某某等人殴打,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被幸某某抢劫。

  2009年3月16日,刘某某与王某某谈好嫖资,带他到位于王家桥村270号附2号的住处后因被巡防人员发现,张安芬、刘仕华让刘某某与祁某某(娜娜)采取换衣服的办法欺骗巡防人员,导致巡防人员错抓了祁某某等人。2009年6月7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官渡区官渡古镇向阳院小区工地找刘仕华、张安芬了解事件的真实经过,后二人配合民警到公安机关调查2009年3月16日王家桥派出所民警查处卖淫案件的相关情况时,刘仕华主动向民警陈述了其伙同张安芬容留女儿刘某某卖淫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免予刑事处罚。

  张安芬:“我要上诉”

  宣判后,刘仕华没有发表意见。但张安芬在法警准备将其押解出法庭时,哭着说:“他们在说谎,事情不是我做的,女儿卖淫不是我指使的。”在法警安慰下,最终张安芬情绪才有所缓解。张安芬说:“判我有罪,我就要上诉。”

  张安芬的辩护律师许兴华表示,此案目前还没有考虑是否上诉。

  庭审焦点

  焦点1

  公安是否逼供诱供?

  质疑:刘、张二人及开庭时提出公安机关逼供诱供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

  解释: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就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出示的证据而言,并无违反法律程序非法取证的情形。相反公安机关在对本案被告、主要证人讯问或询问时,均进行了同步的录音录像。

  同时刘、张二人的有罪供述、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其他嫖客、以及能够证实本案细节的其他证人的证言,均可证实张安芬、刘仕华租房容留其女儿刘某某卖淫,刘某某也承认实施了卖淫行为,故被告人的翻供无证据印证,本院依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焦点2

  是否对未成年人非法取证?

  质疑:在法庭审理时,被告及代理人均提出侦查机关在向刘仕华、张安芬的未成年女儿进行取证时程序不合法。

  解释:对于该问题,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本案中,由于未成年证人娜娜、婷婷及其监护人张安芬、刘仕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指派代表作为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公安机关对未成年证人的询问过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并无本质冲突。

  焦点3

  租房是用于卖淫还是他用?

  质疑:开庭时,公诉机关指控二人在多处租房子均是为了给女儿卖淫提供场所,被告及辩护人辩称租房子是给刘仕华手下的小工住,并非是给女儿进行卖淫活动。

  解释:对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多名证人证言,其中包括嫖客和房东的证言,足以否定被告人称租房是给小工居住的辩解,同时两被告的有罪供述、其女儿刘某某的证言均对租房用于卖淫进行了证实。

  焦点4

  家长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

  质疑:关于被告及辩护人提出的“家长为未成年人提供住所,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有卖淫行为,作为家长都无法构成容留卖淫罪”。

  解释:法院认为被告刘仕华、张安芬具有提供场所容留刘某某卖淫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实施了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

  造假过程

  互换外衣,“小学生卖淫案”成假案

  警方立案登记表证实,今年3月16日,王家桥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王某某、娜娜。

  根据张安芬的供述,3月16日19时许,刘某某出门物色嫖客,后来就带了30多岁的王某某回到出租房,当时刘某某称有人跟到了巷口,可能是便衣,于是张安芬就叫王某某坐着看电视,如果警察来查就说是找活计做。同时,张安芬还叫娜娜和刘某某互换身上的外衣,过了四五分钟,王某某要走,刘某某和娜娜也要出门买烧烤,张安芬就叫刘某某姐妹和王某某一起出去,娜娜刚到大门口,就被一名20多岁的男子抓住头发,说娜娜卖淫,接着跑来七八个便衣警察将张安芬、娜娜、婷婷、王某某按跪在地上。有人听见叫声后,就赶来说这两个女的(娜娜、婷婷)是小学生,后来刘仕华也被警察制服,带到派出所,民警怀疑娜娜和婷婷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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