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此前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化名)、刘莉莉(化名)姐妹俩,于3月16日,被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次日,被全部释放。由于该案涉及“小学生”及当事人“认罪”又“翻案”而备受公众关注。
不公开开庭
10日上午9时许,数十位记者在五华区法院门外期待获准采访。法院称,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根据法律的规定, 法院决定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不允许任何媒体进入庭审现场。
曾参与了著名的“躲猫猫案”调查的云南网友“边民”,强烈要求进庭旁听未果,便身着“耻小学生卖淫案”的自制黑白色绶带,表示对不公开审理的方式的反对。凯迪网著名网友“屠夫”也专程从福建赶来,在法院门口摆上各种“道具”,表示不满。
张安芬为第一被告
晚间22时许,门口守候的记者被获准进入,该院副院长王伟林向媒体发布了案情通报。
根据通报,张安芬和刘仕华涉嫌的罪名(容留卖淫、介绍卖淫),均来源于刘仕华之女刘某某的被认定卖淫。自2008年8月起,刘仕华与张安芬唆使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卖淫,从中牟利,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卖淫场所。
刘某某于7月19日被警方处以收容教育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目前依然在昆明少年收容教育所里。开庭前一天,辩护律师之一的许兴华去收容教育所找到了刘某某,请其为家人作证,但被拒绝。刘某某表示,自己已不想谈论这个事情。而她的这一行为,却被一些网友理解为“目前她受到了警方的胁迫”。
五华警方的《收容教育决定书》显示,刘某某共被查获三次卖淫活动:2008年11月7日,嫖客赵某某,因警方的干预而没有成功;2008年12月7日,嫖客幸某某,刘某某被罚款1300元;2009年3月16日,嫖客王某某,此次也没嫖成功,警方误抓了刘某某的2个妹妹。
检察机关认为,张安芬构成容留卖淫、介绍卖淫两项罪名,而刘仕华只涉嫌容留卖淫罪,同时,因其主动交待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张安芬成了第一被告人。
此外,1997年4月刘仕华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贵州省毕节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4年2月才减刑释放。根据法律的规定,刘仕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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