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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亮:治醉驾搞连坐不具起码正义性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最长的一个黄金周,刚刚过去。走亲访友的朋友,对它可能会留下一些有别于前的特殊印象。比如聚会餐桌上,昔日嗜酒如命的老友,这次竟滴酒不沾或以茶代酒。细问才知,此君并非戒酒了,而是饭后要开车。这时,两人或许会心一笑:原来各地都查得严啊!

  这次全国范围对酒驾的“重拳”整治,始于8月中旬。是在胡斌代表的飙车符号和孙伟铭为代表的醉驾符号,成为“全民公敌”,激起无尽民愤之后展开的。“快事快办,不留情面”,“醉驾者一律15天扣本半年”。如此“重典”,颇堪欣慰。

  但是舆论也曾忧心,期满之后,蛰伏俩月的嗜酒司机,也许要迫不及待地撇开杯里的果汁或茶水,有恃无恐地重新找回久违的酒精烈度的刺激。换言之,公众担心整治沦为不疼不痒的献礼型“运动式执法”,如今难得的良性交通局面不能持久。

  现在活动已近尾声,似乎为了因应舆论诉求,公安部近日下发了《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都有所加重,拟将醉驾等行为纳入处罚范围。(10月11日《广州日报》)

  看到这里,人们可以松一口气了。以制度文本将醉驾纳入刑法处罚范围,这可不是短期“运动式执法”的做法。只是,接着看下去,不少人刚放下的心又不由得悬了起来——意见稿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司机醉驾乘客陪罚,这就是征求意见稿中,被网友议论得最热烈的“醉驾连坐制”规定。

  整治酒驾的法规,竟然也像是带着一丝酒气和醉意。难怪人们调侃说,以后乘车和司机的第一句问候语,都得改成:“大哥,今天你喝了吗”。这当然是句玩笑。毕竟乘客不是人手一个专业的HH2型酒精检测仪,更没有对所有司机进行酒精检测的权利和义务。

  而且,从法律层面上讲,整治酒驾醉驾行为的主要责任,还是落在执法部门头上。

  而“司机醉驾乘客陪罚”的规定,怎么看都是不折不扣的“懒政”,某种程度上是对这一责任的推卸和转嫁。除了正当性存疑,更主要的是,这一模棱两可的规定,根本不具有多少现实可行性。

  在正当性方面,我们假设一个公交司机或长途客运司机酒后驾车,而一车乘客又无能力识别和制止,那么他们其实是潜在受害者。假如这时交警查出该司机酒驾,还要对全车乘客进行罚款等惩罚。这犹如变相创收的举动,显然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这种情况下,其实不应着眼于罚而应该着力于奖。

  举例说明:日前,江油至成都一长途大巴司机在驾车途中贪吃花生,被乘客举报。经核实后馋嘴司机已“下课背书”,接受了处罚。(10月11日《成都商报》)同理,执法部门只有鼓励和奖励乘客对酒驾醉驾的举报,而非处罚同为受害者的乘客,才具基本正当性。

  至于可行性方面,除了客运交通车外,对于私家车或机关公务车,乘客和司机大多都有着家庭或工作上的某种关系,在劝酒文化兴盛的语境中,指望同乘者成为制止酒驾的主力也不现实。同时如何认定“对酒驾不劝阻、不制止”也没多少可操作性。这就和要求乘客精准识别司机是否存在酒驾一样困难。

  既如此,在权责不对等的情况下,处罚同车乘客的规定的正义性何在?整治醉驾人们举双手赞成,但将醉驾责任无限外延却值得商榷。

  其实,这两个月集中整治的明显成效,已充分说明了制止酒驾醉驾的方法,其实很简单,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要相信法治的尊严和威仪,把此前的“四个一律”一以贯之不讲情面地彻底,酒气中的马达轰鸣自然不敢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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