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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入编《世纪骄子》为饵骗财 6名“80后”自毁前
www.110.com 2010-07-13 09:55

  看过电视剧《奋斗》的人们都为“80后”的年轻一代自强自立的精神所打动,在年轻人的奋斗过程中,必须守法,绝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甚至以身试法。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诈骗案中的六名被告人都是“80后”的年轻人,他们的教训值得年轻人很好地汲取。

    24岁的蔺晓芳来自河北
省唐县,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她是北京神州骄子文化传播中心的负责人。此案的另外一名被告人张林杰,化名陈璐,是一名只有19岁的河北女孩。此案中年龄最大的叫经江涛,别名经海涛,化名沈峻铭,男,27岁,河南省睢县人,北京神州骄子文化传播中心事务合伙人。20岁的被告人仪忠宝,化名蒋学峰、柯鑫;23岁的张琼,化名王梅,是湖北省京山县人;24岁的宋丽俊,化名宋杨、韩伟,来自内蒙古赤峰市,他们都是北京神州骄子文化传播中心的业务员。

    2006年9月间,蔺晓芳伙同被告人经江涛注册成立北京神州骄子文化传播中心,在海淀区马连洼晨光物业楼内,以入编图书《世纪骄子》为诱饵,以收取购书款、证书费等名义对被害人行骗。2007年3月,被告人蔺晓芳雇佣被告人仪忠宝、张琼、宋丽俊、张林杰继续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上述六名被告人先后共骗取被害人刘某、赵某等78人共计人民币66130元。其中,被告人蔺晓芳、经江涛参与作案金额为人民币66130元。2007年7月6日,被告人蔺晓芳、经江涛、仪忠宝、张琼、张林杰被抓获;2007年7月13日,公安机关通过被告人仪忠宝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宋丽俊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蔺晓芳、经江涛、仪忠宝、张琼、宋丽俊、张林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蔺晓芳、经江涛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仪忠宝、张琼、宋丽俊、张林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蔺晓芳、经江涛作为涉案公司负责人与合伙人,在中起了主要作用,系;被告人仪忠宝、张琼、宋丽俊、张林杰作为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被告人仪忠宝负责管理其他几名业务员,且从业务员的业务中拿取提成,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于其他三名从犯;被告人仪忠宝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表现,并积极退赔了个人涉案的全部赃款,挽回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六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在法庭审理期间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蔺晓芳、经江涛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外几名被告人仪忠宝、张琼、宋丽俊、张林杰分别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各处二千到一千元的罚金。

    判决后,其中一名被告人张林杰提出上诉,理由及辩解是她没有实施诈骗被害人孙某的事实,法院对其量刑过重。一中院经审理查实,上诉人张林杰与原审被告人张琼均曾给被害人孙某打电话,以将被害人孙某作为书法家编入图书《世纪骄子》为名,让被害人孙某向上诉人张林杰所在公司汇出个人书法材料及人民币680元。后被害人孙某将个人资料与人民币680元汇至北京神州骄子文化传播中心。此节,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汇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张林杰、原审被告人张琼在一审庭审中也无异议。因此,张林杰所提一审法院认定其犯诈骗罪的数额有误,其没有实施诈骗被害人孙某的事实的辩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没予采纳。

    对于张林杰所提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的辩解,一中院审理认为,张林杰实施诈骗犯罪,共骗取他人钱款9420元,数额较大,一审法院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最后,一中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林杰、蔺晓芳、经江涛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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