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日期:10-03-12
“这是我儿子,1岁多,非常活泼好动,每天看着他快乐地成长,我感到非常幸福。希望所有的妈妈都能像我一样体会到幸福,也希望那些走入岐途的未成年人的母亲能够重新找回失落的幸福。”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温小洁博士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立法研究”论坛上发言后,特意加了一张有儿子照片的幻灯片。她充满感情的结束语获得了与会者持久的掌声。
但是,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温小洁却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目前,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司法机关所采取的诸如从轻或、暂缓起诉、不寄送审判书由法院保管等人性化措施,都面临“合理而不合法”的尴尬。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处于滞后的状态,还有许多欠缺的地方,有些方面不能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目前法院采取一些做法其实是"无法可依"的。”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呼吁,要重视并尽快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
未成年犯罪率居高不下
“2005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处办理的60件106人未成年案件中,作出批捕逮捕决定的有42件79人,逮捕率为74.5%;2006年,办理的108件182人案件中,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有75件134人,逮捕率为73.6%。”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的许宁近几年集中关注如何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率的问题。她用一系列数据证明,在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的现实情况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较高,并且没有明显下降趋势。这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不捕尽量不捕”的刑事政策相悖。
许宁认为,逮捕作为一种刑事,用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因为14岁至18岁之间的少年,生理上正处于发育的高峰期,心理上的发展尚不成熟,容易产生矛盾、逆反、焦虑等不良情绪,许多是冲动型犯罪。逮捕羁押可能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创伤,还容易使其产生自暴自弃的消极情绪,返回社会后再次犯罪。
另外,“交叉感染”、消耗大量司法资源,也是逮捕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据许宁介绍,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率,是当前国际社会的司法保护趋势,日本、美国、德国的刑法或者少年法中都有此类规定。但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很少涉及,使得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率没有法律依据。另外,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制措施的规定中,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加以区别,难以对未成人进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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