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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界定(2)
www.110.com 2010-07-14 09:41

  四、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适用刑事责任年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年龄的计算 法律规定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自行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为单位计算实足年龄。例如,“不满14周岁”,包括周岁生日在内,“已满14周岁”则应从周岁生日之第二天起计算,其他不满16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均应依此计算。有人提出责任年龄应当按全国普查用的周岁年龄对照表以公历6月30日前、后为标准时间计算,这是不合适的。人口普查的年龄统计方法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决不可混为一谈。还必须指出,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而不指破案或审判时的年龄。责任年龄的确定是刑法中的重大问题,它直接涉及到刑罚惩罚范围,涉及到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某人尚未达到法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即使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结果,也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正确理解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正确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法律文书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待查证属实以后再定罪量刑。

  2、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 犯罪主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依行为时为准还是依结果发生时为准,这涉及到对年龄的实际确定问题。在行为与结果同时的场合,对其确定一般不发生问题。但是,当行为结果不同时时,则涉及到以哪一个时间去确定其年龄的问题。这一问题之所以需要明确,是因为在有些案件中,行为时被告人尚未满14周岁(或者未满16周岁、18周岁)而当结果发生时,被告人却满了14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18周岁),在这时,如何确定其年龄,便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罚轻重适用产生直接的影响。我们认为,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解决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具有辨别、控制能力这一点上来看,应当认为,以行为时被告人的实际年龄为准去确定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比较科学的,当然,如果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则应以这种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去确定其刑事责任年龄。

  3、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认定 刑法对不同责任年龄犯罪、惩罚原则不一样,对于跨年龄犯罪的认定,不能按照前后一并认定的方法去处理,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不同的年龄时期,分别予以认定。具体来讲,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4周岁以前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期间都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将年满14周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把年满16周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凡属于该责任年龄时期不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一律不追究或不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有些案件可以作为情节考虑。(5)

  4、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刑的适用 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2)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 对未成年人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3)缓刑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

  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助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4)免予刑事处分(刑事处罚)的适用 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予刑事处罚: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偿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陈兴良主编:《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对未成年罪犯的、假释 ①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遵守教育履行规范,积极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罪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六个月以上为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予以假释。③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81条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和罪行特殊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6条的规定,因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假释,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标准。

  五、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探讨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他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大都面临着青少年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据《不列颠百科全书》披露,严重罪行的实施者大多数为25岁以下的青年人;在逮捕的人犯中,11-17岁的青少年占1/2,18岁以上25岁以上的占3/4;在杀人犯中,25岁以上的占2/3。在美国,据联邦调查局统计,从1989年至1993年,14岁至17岁的男性少年所犯杀人罪增加了165%;每10万名10岁至15岁的少年儿童中,有156人进了少年犯管教所或再教育中心;被称为“犯罪之州”的佛罗里达州,1992年有70多万人次因犯罪遭监禁,其中包括8.7万青少年。(6)在我国,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相对责任人犯罪率也大幅度上升。我国目前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约有1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0%。未成年犯罪人占全国青少年犯罪人总数的比例,从全国公安机关的统计看:1982年为29.8%,1983年为26%,但绝对数上升12.6%,1984年为32.3%,1985年为43.4%,1986年为30.8%;从全国人民法院的统计看:1984年为11%,1985年为13%,1986年为16%。(7)加上犯罪黑数,实际上还要高于这个数字。这种总的上升趋势固然与我国近年来人口结构中未成年人的比率增加有关,但也足以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相当的比重和严重性。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暴力成份明显 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倾向日益明显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一个特征。据涂敏霞的《第四届亚洲青少年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表明,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型犯罪案件在1991年末仅占总数的7.8%,1995年底猛升到21.95%,1996年更达到36.2%。而从犯罪类型来看,在近十年中,青少年杀人罪犯一直占全部杀人案犯的50%左右,强奸案犯占55%以上,伤害案犯占67%。其中以抢劫案为例,50年代青少年抢劫犯罪占1.25%,80年代时占5.88%,而目前已飙升到25%左右。(8)究其原因,根本上来说是青少年身心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暴力成分主要体现在犯罪的手段上,而能够作为犯罪手段的根本要素不外乎体力和智力,体力在犯罪

  中的外化表现主要就是暴力。青少年在犯罪中之所以倾向于使用暴力,正是因为他们在生理的发展水平上已接近成人,基本上已处于一生当中颠峰状态,而智力的发育相对于体力来讲,相对要落后不少。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的体力比智力有着明显的优势,因而体力自然是他们作为犯罪手段的首选。此外,暴力犯罪还有行为模式简单,耗时少,易操作,突发性强的特点,这与青少年分析、思维水平不成熟,易冲动的心理特点是分不开的。(9)

  6、武天成:《青少年犯罪原因之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7、摘录公安部青少年犯罪比例统计表

  8、涂敏霞:《第四届亚洲青少年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

  9、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

  (2)案情简单,激情犯罪多。青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和明确的作案目标,没有细致周密的谋划部署,通常只是因为某些偶发事件而突然起意,在直接欲望的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占多数。据有关部门统计,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57%。从青少年的犯罪中基本上能够看出其原始动机,如为满足自己支配欲而发生的伤害、凶杀案件;为满足占有欲而发生的抢劫、盗窃案件;为满足性欲而发生的性犯罪等。犯罪动机的产生根源于心理的不平衡,青少年的心理机制不成熟,经济、社会地位较低,往往不能够理智控制自己的心理或通过多种正当途径去满足自己的欲望,犯罪便成为其实现心理平衡、满足欲望的途径。犯罪源于不良的动机,不良的动机根源于不健康的心理,青少年的心理不成熟、不稳定,容易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3)团伙犯罪现象突出。据某市对3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明,结伙犯罪有21件,占70%,从14岁到17岁,结伙作案比例与年龄增长成反比,其中14岁的少年作案结伙率为100%。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对于青少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二是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他们不得不转向社会。

  (4)在发展趋势上,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女性化”、“恶性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势头。(10)例如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一案,四名案犯全部为未成年人,

  包括一名女性;在手段上,采用夜间作案、汽油焚烧、堵门等较为复杂的手段,造成当场死亡25人的极其严重的后果。青少年犯罪的这种趋势与当今青少年身心发育提前,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以及工业化、市场化程度的迅速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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