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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持续长场所有转换 这种暴力取财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14 15:49

  其次,夏某等6人的行为也不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夏某等6人在主观上不仅仅是为了限制魏某的人身自由,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向魏某索取财物,对他们来说,非法拘禁魏某只是手段行为,向魏某索得财物才是目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当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存在着牵连关系时,一般从一重罪论处。因此不宜以非法拘禁定罪。

  再次,夏某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这里的威胁相对暴力来说,其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精神上的危险相对较轻,不具有直接暴力性,这也是敲诈勒索罪相对于抢劫、绑架等罪责较轻的原因。另外,敲诈勒索罪中实施威胁和威胁实现之间有时间的间隔,获得非法利益不具有当场性。本案中,夏某等6人以刀砍等方式,将魏某挟持到他们租赁的房屋内,多次对其拳打脚踢,对其看管,在魏某逃跑被追回后,又向魏某左腿砍了两刀,因此,夏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当场实施暴力,而不是威胁,且行为具有当场性、立即性,已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最后,夏某等人挟持魏某的时间较长、场所也发生过转换,但夏某等人对魏某的人身强制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可以认定夏某等人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和即时性。所以,夏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对本案中夏某等6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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