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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基本特征(2)
www.110.com 2010-07-15 09:16

    犯罪客观特征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 四种: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的;三是骗取信用证的;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此种类型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规范的信用证有其固定的标准格式和内容。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 、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银 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伪造信用证的行为,包括从格式到内容的全部伪造,也 包括将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格式化信用证,伪造填充虚假内容的部分伪造。伪造开证行 时,诈骗行为人编造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银行,或者假冒一个有影响的银行开立假信用 证。

  值得注意的是,伪造信用证并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他 人财物的,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其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来源,可能是自己伪造的,也 可能是他人伪造的。对于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证的,必须是明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有意 使用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方式一般有以下 几种: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与其他单据、文件相配合,向议付行议付、承兑、取款、 诈骗议付行的资金;二是进口商假冒开证行,向其通知行传递伪造的信用证,进而骗取 出口商发货,诈骗出口商的货物,或者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以伪造的信用证诈取佣金 、质押金、履约金等;三是内外勾结、诈取出口公司和国内的供货厂家的预付贷款或购 货款;四是利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抵押担保,诈骗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甚至个人的资 金、财物。 

  2.使用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之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 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使用变造的信用证, 其信用证来源一是使用人自己变造的;二是他人变造的。对于使用他人变造的信用证, 必须明知信用证系变造而故意使用的,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至于使用变造的信用证 的“使用”诈骗方式,与伪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基本相同,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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