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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徇私枉法 挪用公款竟被无罪释放
www.110.com 2010-07-15 09:11

 与律师合伙,将一审因挪用公款被判处七年的原建设银行大竹县支行行长杨情德,在时改判为无罪释放。案发后,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原副主任何德福因介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后,涉嫌此案的三名法官也没能逃脱法网,10月10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8年1月,原大竹县建行行长杨情德擅自将信用联社周家信用社在建行的存款315万元转到孔家沟煤矿,用于垫付本人及他人股金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10月11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情德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杨情德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11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接到杨情德的上诉后,当时担任刑二庭庭长张益勋、副庭长贾波涛、主审法官姚春林,多次接受上诉人杨情德的朋友王某某、律师何德福等人的请吃和礼金。其中,张益勋收了1.1万元,姚春林收了3万余元,贾波涛收了9000元。

  在审查杨情德挪用公款上诉案中,张益勋、姚春林、贾波涛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杨情德挪用公款认定违规拆借资金发放贷款,并于2004年12月3日撤销大竹县人民法院(2004)大竹刑初字00136号,宣告杨情德无罪。杨情德被无罪释放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006年7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情德挪用公款一案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无罪判决并维持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杨情德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

  公诉人认为,按照《》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三名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杨情德挪用公款上诉案过程中,多次接受上诉人杨情德的朋友王某某等人的请吃和现金,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杨情德认定为违规拆借资金发放贷款并判决杨情德无罪,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三被告的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3名被告人对收受礼金都没有异议。但他们否认作出的无罪判决是枉法裁判,也否认收礼金和判决存在联系。

  贾波涛及其律师辨称,合议庭讨论作出杨情德无罪的结论,是根据案情本身和相关证据综合分析的结果。他并没有违反程序,违背案件事实作出最终判决结果。而且,二审改判无罪必须经审委会研究通过,合议庭把讨论结果报审委会后,审委会也通过了的。判决的结果并非是他们3人能决定的。三被告人的辨护人均辨称判决结果是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不存在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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