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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的行为构成何罪(3)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3、抽逃出资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直接客体体现在具体的公司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权益两个方面。雷某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资本金管理制度和其他股东、债权人等的权益,符合本要件。

    4、抽逃出资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且抽逃资金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后果严重”,通常指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造成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以致造成重大损失等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以外的情节,如欺骗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动机特别恶劣的或有其他非法活动等等。本案中雷某抽逃出资并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尽管北京燕达建设集团出具了被告人雷某挪用资金对该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书面说明,但其罗列的大部分属间接损失且没有提供其他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认定雷某抽逃出资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证据不充分。因此,雷某的行为不符合该要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雷某在被免除职务之前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免职务之后的行为符合抽逃出资的特征,但尚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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