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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落判
www.110.com 2010-07-15 09:58

    过去,在施工中挖断通信光缆的事屡见不鲜,责任人只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自修正案(五)通过后,再发生此类事件,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为此承担,11月6日下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就以人李东犯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赔偿经济损失169万余元。这是我国首例获判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的案件。

  2005年3月 22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东驾驶铲车,在北京市门头沟某矿矿区东侧土路进行铲石料作业,作业现场附近有书写“国防通信线路严禁挖掘、取土、钻凿、建房等施工”字样的警示牌及“下有光缆 禁止取土”字样的水泥标识。被告人李东看见有军用光缆标志牌,知道军用光缆在此地通过,仍然怀着侥幸心理,继续铲石料作业,不慎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国防重要通信军用光缆铲断,直至当日22时40分该光缆被修复,致该部队中断通讯374分钟,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69.66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在铲石料过程中,因过失破坏重要军事通信,致使原告方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李东的行为已构成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东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应认定其具有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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