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传销人员
www.110.com 2010-07-15 10:41
天津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涉嫌将传销人员于某批准。这是天津市检察机关首次批捕传销人员的案件。
年仅23岁的传销人员于某,早在大学就已踏进传销之门,毕业之后更是义无反顾地全身心投入了这一“事业”。为了开拓市场,于某只身一人来到天津市,短短数月间就发展下线100余人,在传销组织中“荣升”科长级的干将。
检察机关审查表明:2002年下半年,尚在大学就读的于某就已经在辽宁沈阳市参加了“珍益胶囊”和“珍盖胶囊”的传销活动。2004年2月,于某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开辟市场。截至案发,于某发展了包括段某、苗某、梁某等主任级人员以及苗某某、闫某在内的下线传销人员100余人。他们传销的经营数额达149600元。经天津工商部门检测,这些传销产品均为假货。
据办案人员介绍,本案中的传销组织是以发展下线,由下线卖东西,上线拿提成来非法获利的。
检察机关介绍,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法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正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即国家通过对市场进行依法管理所形成的稳定、协调、有序的市场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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