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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当得利还是私分国有资产
www.110.com 2010-07-15 10:49

    案情:1998年10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海口召开“全国烟草系统统计工作会议”,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决定,会议由财务审计处负责承办。参加会议人员为各省级局主管统计工作的处长和有关专业人员。会议在海口市金龙大酒店。会务费用来源于国家局拨款2万元及参加会议的代表按 3400元、3500元或3900元的不同标准缴纳。会议结余会费5万余元。人李伟英(财务审计处长)、张成有(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共同协商,认为会议期间,该处工作人员较为辛苦,决定将该款作为补贴平均分给财务审计处的人员。被告人李伟英、张成有各分得4000元。
  1999年3月15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海口召开“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会议仍由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财务审计处负责承办。参加会议人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财务处长、审计处长等共128人。会议定在海口市国际金融大厦。该会议收取会费共计30万元,其中3万元为国家局拨款,其余均为与会代表按定标准缴纳。会后结余会费10万余元。被告人李伟英(财务审计处长)、张成有(财务审计处助理调研员)和廖彦(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彭能欣(财务科长)四人共同协商,仍以该处人员接待会议辛苦为由,决定将该款以补贴形式私分,并定下不同标准:一档每人3000元,二档每人5000元,三档每人 10000元。被告人李伟英、张成有均属三档,各得10000元。
  案发后,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找被告人李伟英谈话时,被告人李伟英遂交待了两次私分会议节余款的事实,并于1999年12月18日退赃14000元。被告人张成有亦于2000年1月27日退赃10000元。
  审判: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财务审计处是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内设的职能部门,它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属于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因此它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任何经济行为。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决定由该处承办两次会议,仅是出于对口部门接待工作方便而计,并非由该处承包经营。会务费用,来源于各与会单位缴纳及国家局拨款,属于国有资产,在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管理期间,也是属于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处仅是代表海南省烟草专卖局管理、使用会务费,不属于会议费用包干。公司的关于“以会养会,超支不补”精神,目的是鼓励节省,反对奢华浪费,因此,不能改变会议节余款属于国有资产的性质。被告人李伟英作为财务审计处处长,两次参与讨论决定私分会议节余款,累计达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张成有第一次参与商定私分会议节余款时职务为副处长,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次讨论私分会议节余款时的身份为助理调研员,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次私分会议节余款应当累计,其行为亦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准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伟英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情节,且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成有在第二次私分会议节余款中作用不大,且能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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