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伟英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成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评析: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换,管理环节不够严密,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其中,以集体名义私分国有资产是重要形式之一。对一人或数人秘密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贪污、盗窃等犯罪,所以行为人要达到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往往要冒很大的风险。而以集体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的每一个人,大家共同分别占有分得的一份,在以前顶多是违纪问题,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检讨了事。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实质上是以公开的形式,集体侵占、贪污国有资产,危害极大。不仅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助长不正之风,是一种犯罪行为。新刑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反映立法者维护国有资产,打击各种形式的腐败与决心。
本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指由单位领导个人或者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至少是单位绝大多数职工。如果仅是单位内少数个人暗中私分国有资产,则属贪污行为。“数额较大”是指私分的国有资产总数数额较大,而不是私分以后个人分得的数额较大。
在本案中,会议节余款是由与会成员缴纳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拨款并由海南省烟草专卖局管理的,属于国有资产。有人片面地理解,断章取意地认为,会议节余款系与会单位交纳的,应属与会单位的国有资产,而构成本罪必须是私分单位占有、支配的国家财产,被告人予以私分属不当得利,应予追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非常荒谬的。姑且不说此款已由海南省烟草专卖局管理、使用,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属于与会单位的资产,但仍属国有资产,二犯罪人无权对此作出处分。而二犯罪人经讨论后,将结余款共计15万元予以私分,显然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的认定,不能按二人各分得的14000元计算,而应认定15万元为私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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