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侵占、抢夺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4年11月24日 (94)沪检办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当前查处销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对办理销赃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如何认定销赃罪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代为销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将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买进赃物再卖出以及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进行销售或者收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
认定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销赃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具体分析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销售工业原材料、半成品或生产设备的;
(二)低价成交市场紧俏商品或来路不明的贵重耐用消费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经销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认定买赃自用中的“情节严重”
买赃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次买受赃物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多次买赃累计数额巨大的;
(三)曾因盗窃、销赃、窝赃等财产型犯罪被判处过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曾因盗窃、销赃、窝赃被劳动教养解教后三年内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处罚后一年内又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赃物而向其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其他问题
(一)赃物下落不明无法追缴的但有行为人的供述和有关人员证言并能够相互印证的也可认定
(二)销赃、买赃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或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赃物数额的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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