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商业贿赂罪 >
诽谤罪与名誉权的刑法保护?(4)
www.110.com 2010-07-15 10:44

  (二)诽谤罪的主观方面?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诽谤罪是目的犯,必须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破坏他人名誉的个人目的。笔者认为诽谤罪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首先,构成诽谤罪的客观方面的两个要素-捏造虚假事实和散布虚假事实无需由同一行为人实施。有人认为,只有既捏造虚假事实又加以散布的才构成犯罪,这一看法不正确。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所陈述的是足以毁损第三者名誉的虚假事实,而故意加以散布的,只要情节严重,同样应追究刑事责任。?

  再则,诽谤故意的认识因素有两层内容,一是对所散布的“事实”的真实性的认识,二是对行为的危害性,也就是可能或必然损害他人名誉的认识。于是,行为人可能的主观心理态度有:(1)明知所散布的是虚假事实,且明知其散布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2)明知所散布的可能是虚假事实因而可能会给别人名誉造成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前者属于直接故意,后者属于诽谤的间接故意。可见,传统的主张诽谤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错误观点,误区在于主张捏造事实和散布虚假事实只能由同一人实施,于是上述第二种主观心理态度就不可能出现了。?

  对于“散布”的含义,一般认为,就是向他人公布,使相当范围的人了解和知悉。那么如果甲捏造了足以毁损丙的名誉的“事实”后,只告诉了乙,而乙广为散布。在不属于共犯的情况下,对于甲,是否认为“散布”了其所虚构的事实呢?(假设甲、乙未通谋,乙并不知道是虚假事实)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对甲是否成立犯罪也有影响。如果乙在听到甲的虚假陈述后,并未向第三者传播,可以认为这种虚假事实未被散布,只局限于乙一人知悉的范围,对丙的名誉损害是显著轻微的,应认为不构成犯罪。如果乙向相当范围的人散布了,就应当认为甲通过乙,使相当范围内的人了解了其虚构的事实,因而是“散布”。?

  甲明知告诉乙的是其捏造的虚假事实,对于乙是否会进行再传播,甲的认识有几种可能情况:(1)出于某种原因,乙必然会广为散布,例如乙与丙积怨很深;(2)乙可能会再传播,也可能不会;(3)相信乙不会再传播。如果乙实际上进行了再传播,那么第一种情况下,甲是直接故意。第二种情况下,甲是间接故意。第三种情况,甲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考虑到甲主观上不希望乙以外的人知道其捏造的事实,应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

  (三)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