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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黑哨”引起的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立法完善的
www.110.com 2010-07-15 10:44

 “黑哨”是指裁判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在足球比赛中违背职业道德和体育精神,不公正履行裁判职守的行为。“黑哨”行为不仅在体育界引起一片声讨,法学界也对“黑哨”这一现象的成因、社会危害性、性质以及由此引起的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也对此现象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 、“黑哨”的成因及其社会危害性

  (一) 出现“黑哨”现象的原因

  “黑哨”现象是在社会经济大发展、足球事业蓬勃开展、体育体制不健全的社会大背景下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同时丰富的社会物质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神经,利益最大化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人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这是“黑哨”现象出现的经济根源。社会上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的思潮盛行,人们的思想充斥着物欲。一些人对利益的追逐变得不择手段,把道德和良知抛诸脑后,个人的良心受到了严重的扭曲。这种情况不断发展,社会风气败坏、道德堕落。这是“黑哨”现象出现的社会根源。我国正处于社会体制转型时期,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社会现象层出不穷。但法律天生有其滞后性,无法及时应对所有的变化。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空子捞取利益提供了空间。例如:足协一方面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集管理、处罚、监督大权于一身),另一方面又缺乏内外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更缺乏司法监督,使它成为一个独立王国,可以为所欲为,出现问题都是内部消化,这就为腐败现象的产生和恶化提供了温床。这是“黑哨”现象出现的法律根源。

  (二)“黑哨”的社会危害性

  从“黑哨”对国家、社会、足球俱乐部、球迷、足球裁判员等许多方面来看,“黑哨”的影响都是巨大且深远的,它带来的这些影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首先,“黑哨”行为不利于国家体育竞赛水平的提高,进而影响到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还造成了国家的名誉在国际上的下降。“黑哨”行为更加大了社会上腐败的风气,社会各个角落无不充斥着贿赂的影子。其次,“黑哨” 行为使足球比赛不再公正,足球俱乐部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变得毫无价值,也使足球俱乐部本应得到的收入付诸东流。“黑哨”行为严重挫伤了球迷对球赛的热情,球员、球迷因足球贿赂而殴打裁判、聚众闹事的行为时有发生。再次,“黑哨”行为破坏了裁判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裁判员的个人名誉,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显然,“黑哨”行为已经远远超越了民事、行政领域所能调整的范围,它的社会危害性是应当介入的本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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