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管理层收购之立法对策选择
我国管理层收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其顺利实施不可能仅依靠某部法律调整,必然需要如《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国有资产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共同协调,规范其运作。由此可见,从法律角度完善我国管理层收购制度要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综合系统的工程。
(一)制定专门的《管理层收购管理条例》,对管理层收购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系统规定
如前所述,我国管理层收购与相关法法律存在诸多冲突,其运作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要解决管理层收购与相关法律的冲突,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办法是我国应尽快颁布《管理层收购管理条例》,对管理层收购的定义、原则以及管理层收购的对象、主体、监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明确管理层收购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管理层收购的基本原则包括:(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美国法官布兰迪斯的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管理层收购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涉及国有资产,其不仅关系到管理者与被收购公司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国家与社会利益。因此,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理应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这一方面有利于全面监管管理层收购的运作,防止暗箱操作,维护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资产流失。(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收购方的管理者与被收购公司的大股东双方在管理层收购过程,尤其是在股权评估定价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的出现,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3)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原则。大量涉及国有资产是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特点之一。为了既能有效利用管理层收购进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又能有效维护国家或集体利益,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原则理所当然地成为《管理层收购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其始终。
2.限定收购对象的范围。从国外管理层收购的经验来看,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合管理层收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坚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管理层收购的结果将改变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改变国有经济布局,因此有必要明确管理层收购的对象,以保障我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从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的角度看,以下领域不宜采取管理层收购:按抓大放小的原则,特大型、大型企业不能管理层收购;把握国计民生命脉的如能源动力、基础材料、金融等部门不能管理层收购。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国有经济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其存在必须为社会及经济的未来发展服务。因此,航空、交通、铁路、邮电通讯等基础性产业领域,公用领域和对社会未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如教育、科技领域不宜管理层收购。从行业本身的性质看,天然垄断领域,既然垄断成为必然或必需,应由政府干预以克服市场失灵,采取国有形式就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方式,因此也不能采取管理层收购。[23]原则上,以上限制之外的领域都可以实施管理层收购。那么具体到每个企业,笔者认为,能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股本较小,且第一大股东为国家,同时第一大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不大,不需要动用太多资金就可以实现管理层控股;(2)企业创业之初国家没有投入资本金或投入资金很少,企业的发展基本上就是管理层创业并领导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3)公司所处的行业为竞争性行业,属于国家显然要退出的行业之一,且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企业生存不易;(4)资产负债率不高,且有较为充裕的现金流;(5)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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