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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窝藏罪的相关问题
www.110.com 2010-07-15 11:02

  藏罪属于妨碍司法活动的类罪,刑法教材中给出的定义是:明知是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犯窝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就什么是"犯罪的人"及"情节严重"未作解释,对"窝藏无罪、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及相关问题又该怎么处理亦未给予明确规定。现笔者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切入,逐一浅析上述问题。

  一、窝藏罪的犯罪主体

  (一)窝藏罪的主体

  ①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往往自行隐避或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及追捕。客观上说,这种行为必然会影响司法机关的追诉、审判等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这些都是犯罪的后续行为,所以根据刑法理论的规定,不再定窝藏罪。但如果这一行为超出了先行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构成的话,就另行论罪。

  ②共同犯罪人相互间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交待共同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前提条件。故共同犯罪人相互间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

  ③被窝藏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时,是否构成窝藏罪的?共犯成立说认为,刑法不处罚行为人自身窝藏行为,是因为没有期待的可能性;但教唆他人窝藏自己,则使他人卷入了犯罪,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共犯否认说认为,被窝藏的犯罪人不能成立本罪的主体,因而不能成立共犯。①赵秉志第二种观点。他认为,犯罪的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属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窝藏罪。既然自己不构成窝藏罪,那么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同样不应当以窝藏罪论处。②

  ④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认本。如果已满16周岁的人与未满16周岁的人共同实施了窝藏行为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应对已满16周岁的人单独定罪。

  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③犯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④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窝藏"主要包括:A提供隐藏处所,例如将犯罪人留宿于家中;为犯罪人包用客房,租赁房屋,介绍至亲友处隐藏。B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例如提供路费、住宿费;给隐藏起来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饭等。C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例如为犯罪分子带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线、地点;提供交通便利等。

  二、窝藏罪中"犯罪的人"如何理解?

  对于窝藏罪中"犯罪的人"的理解,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指的就是经过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泛指一切犯罪嫌疑人;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指的是依窝藏行为发生时的观念,足以推定为犯罪的人。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理由在于之所以确定窝藏罪名,是因为窝藏行为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就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侵犯正常司法活动的问题了。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在于窝藏行为属行为犯,其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予以配合。无论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被确定为"犯罪的人",都应当追究窝藏者的责任。如果不追究责任的话,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窝藏成功的话,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永远无法被追究,窝藏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就无法认定为犯罪。所以有必要对"犯罪的人"作扩大解释。第三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颇为接近,系第二种观点的特例。即对明显无罪的人窝藏不应追究窝藏者的责任。机械地按照第二种观点则有无视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之嫌。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刑法条文里的"犯罪的人"的立法本义应当理解为: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最终证明确实是罪犯。窝藏罪窝藏的对象可分为两种,即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的"犯罪的人"即罪犯亦称已决犯和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的人"即未决犯,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窝藏的对象是前一种人即罪犯,窝藏人即构成窝藏罪,对此,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窝藏了后一种人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就必然构成窝藏罪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从逻辑上分析,窝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仅是构成窝藏罪的一个必要的前提要件,并不是充分要件。窝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构成窝藏罪成立的要件,还必须具备"被窝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证明是有罪的人"这一法律事实。那么,一个被窝藏的对象是否是罪犯,即最终被证明是有罪的人,应如何来确认呢?我们知道,无罪推定原则已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一大进步。显然,一个人是否有罪的确认权在法院,而且还要经法定程序依法判决。因此,笔者认为,窝藏罪中的"犯罪的人"只能是经过法院最终裁判认定为有罪的人。

  三、如何窝藏罪的"情节严重"

  窝藏罪的"情节严重"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按法律基本原理,窝藏罪情节是否严重关键在于窝藏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对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造成了阻碍。何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窝藏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行为的;窝藏时间长,使犯罪分子长时间逍遥法外,甚至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窝藏的对象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其他重大或者行为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帮助犯罪团伙、集团逃匿的;窝藏的动机卑鄙、手段恶劣的;窝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等。③

  笔者认为应对以上认定标准再进行细化。即窝藏多人多次的应参照抢动多人的标准,即三人(次)或以上。窝藏的时间应以半年或以上为限。窝藏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或被在全国范围通缉的犯罪分子的;窝藏行为造成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四、窝藏罪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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