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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2)
www.110.com 2010-07-15 11:10


,1999年到2000年,江苏各级检察院立案查处的受贿犯罪嫌疑人共1022人,而查处的行贿
嫌疑人只有87人 [6]。 所有这些都说明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
现象。

二, 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性

把贿赂作为犯罪处罚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汉书·刑法志》即有“当斩右止,及杀人先
自告,及更坐受赇枉法……皆弃市”[7]的规定,在当时,“受赇枉法”要在闹市被被处
死,可见,古代社会对贿赂罪是严刑禁止的。其实,在古代,贿赂原本是两个字,都是指
财物和赠送财物的意思,如指财物:“以而车来,以我贿迁。”(《诗经-卫风-氓》)“
齐侯伐卫,站,败为师,数之以王命,取贿而还”(《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如指赠
送财物,“献子聘于周,王以为有礼,厚贿之。”(《左传-宣公九年》) 由此而引申
为现代含义贿赂,如《粱书杨公则传》:“湘俗单家以贿州职”。《隋书炀帝纪下》:“
政刑弛紊贿货公行,莫敢正言,道路以目。”意为私赠财物而行请托,即现在我们所说的
贿赂了。由此可见,无论是贿还是赂,亦或是贿赂其意思都是赠送,即重在送[8],相当
于我们现在所说的行贿,而我们现在所说的贿赂则重在接受 ,即重在受贿,如报刊,电
视等媒体报道的,某某官员受贿多少多少而被查处,而很少听到某某人因行贿多少多少而
被查处,皆为此意,这表明贿赂主体已经由行贿转向了受贿,我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
象。
(一) 行贿与受贿,两者是一种对象关系,即只要存在行贿,必然有受贿行为的发生,
即受贿人与行贿人虽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虽罪名不同,但任何一罪的成立均以相对应罪
的成立为完成要件[9]。可见行贿行为是受贿行为的直接原因(索贿另当别论)。在市场
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行贿现象越来越多,面对日益猖獗的行贿犯罪,我国目前重受贿轻
行贿的刑事法律制度是极不合理的,没有充分顾及行贿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其与受贿罪形成
的紧密联系。从宏观刑事角度来讲,行贿不除,则受贿难消,如果仅仅从解决受贿个案出
发,而不及时处罚相应的行贿一方,那是治标不治本的短视之举。因为“行贿是产生受贿
的直接根源,是滋生腐败的温床”[10].所以,重受贿轻行贿就犹如:我们暂且把受贿者
比作一只猫,一方面,我们重受贿,我们拿着枪对猫说: 不能吃行贿者送到你面前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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