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问题
按刑法第30条的规定,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应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由于刑法并未限定公司、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这样我们从法条的字面上理解,私营企业当然也应属于刑法中所列的企业或公司中的一种;因而私营企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认定为单位行贿罪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个解释,我们可以归纳出下列几个方面:单位的范围包括了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了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私营企业的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是符合法人资格的才可以称为单位。对于国有企业并没有法人资格方面的要求。根据该司法解释,私营企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除了必须具备单位行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外,其犯罪主体还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无法人资格是认定其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必不可少的要件。
(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的私营企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问题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构成单位行贿罪的私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那么,该司法解释是否合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该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不尽合理,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定性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合伙企业。
我国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该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除外)由个人投资,财产及其收益为个人所有,债权债务由个人承担,属于无限责任公司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形式上虽然以单位的形式出现,而实实质上所谓的单位意志即为投资人的个人意志,单位利益即为投资人的个人利益,并不符合我国刑法中的单位条件。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虽然为企业行为,实为个人行为,不应该定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关于此项个人独资企业内容的规定是符合法理精神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如果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行贿罪。
相关文章
- ·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 ·试论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与外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 ·浙江查处44名醉酒驾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劳动人事关系并非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之标准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其他单位财物如
- ·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营企业破产还债中的问题的
- ·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
- ·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行为所触犯罪
-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应定何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设立私有公司承揽本单位
- ·国家工作人员私设公司承揽本单位工程的行为如
- ·国家工作人员私设公司承揽本单位工程的行为如
- ·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