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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问题的刑法思考(4)
www.110.com 2010-07-15 11:10

  l、如果私营企业是以企业名义行贿,为私营企业谋取利益,但是在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后,私分归个人(私营企业主)所有的,即违法所得实际归个人所有了,则该行为就符合立法规定的转化犯的构成条件,应转化为个人行贿,按照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定罪。

  2、如果私营企业是借用或是盗用企业名义行贿,而是为个人牟利,并未为企业谋取补不正当利益,那么该行为就不能作为转化犯来处理。因为转化犯的前提条件是行为构成了轻罪,从本罪的转化来看行为人的行为首先要构成单位行贿罪。而私营企业借用或者盗用企业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这不符合构成单位犯罪的主观条件,因此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而单位行贿罪属于典型的单位犯罪。因此该基础行为不能构成单位犯罪,无论其是否实际取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只要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定为行贿罪。

  有学者认为私营企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未取得或未实现不正当利益或违法所得,即使起初的行贿目的是为了想使某一个人获取一定的违法所得的,那么按刑法已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对这类情况仍然应归属和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不能认定为个人行贿罪。 对于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4、如果私营企业中合伙制企业在实施行贿后所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合伙人中的某一个人所有的(而不是归全体合伙人所有),那么则应按单位行贿罪的转化规定,对该个人以个人行贿罪论处。

  5、如果该私营企业主是以自己个人名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那当然地属于个人行贿行为,定为行贿罪毫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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