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打假问题时,人们在愤怒之余,往往将希望寄托在法律上,或者,将制假贩假的横行无忌归咎于立法的不完善和执法的不严厉,尤其是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人们相信,只要法网密不透风,执法重拳出击,制假贩假者将无所逃逸,打假云云,岂非探囊取物?
现实的问题是:我们关于打击假冒的法律多的是,从民法通则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商标法专利法一直到明确规定了“生产、”和“”的刑法,涉及制假贩假行为的法律条文少说也有数十条,可谓法网密布,相关的民事、刑事惩罚也规定得既严厉又明确,但是,为什么这些法律得不到有效的呢?既然制假贩假数额巨大者属于行为,我们星罗棋布地设在各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什么如此疏于职守呢?
原因其实简单得很:我们的司法和执法机关是地方化的机关,它们与地方的权力部门和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规模的制假贩假哪里瞒得过当地的政府官员们?与一些官员的相互默契以及分赃使得制假贩假者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保护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独立地侦查、和惩罚这类犯罪的执法司法机关,便成为惟一可以求助的机构了。然而,问题在于,我们的公安机关只是政府下面的一个部门,检察院、法院从法条上说倒是独立,可是实际上它们在财政、人事等方面完全依赖同级首脑机关,要求它们在关系到地方财政收入甚至更隐秘的经济利益时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岂非又要马儿跑,又不让马吃草?
更有甚者,司法不独立的危害又何止纵容制假贩假一端?可以说,法院、检察院的地方化已经成为妨碍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瓶颈环节。近年来,许多发生在异地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同地方的法院各为其“主”,把法律当做胡适所谓“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一味地袒护本地企业,严重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由统一法律所保障的交易安全。须知广泛的交易市场和大量的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色,而此类交易得以有序进行离不开非地方化的独立的执法和司法的保障。司法的非地方化靠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搞“教育整顿”是难以解决实现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必须顾及全院百十来口子“干警”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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