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销售伪劣商品罪 >
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关于金额认定的几个疑(3)
www.110.com 2010-07-15 11:08

  五、伪劣商品的半成品是否可以算为货值金额

  半成品能否计算成货值金额笔者认为应分以下二种情况:

  1、如半成品已具备了产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则应于计算在货值金额内。理由如下:根据GB/T19001—1994国家标准对产品的定义,产品是活动或过程的结果,产品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这里我们讲的产品是有形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了产品的定义,即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伪劣产品也是“产品”的一种,只是其质量达不到合格产品的要求,产品质量的定义是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称为产品质量。因此,笔者认为半成品已具有成品的大部分特性或使用性能,则应以假冒伪劣产品的货值计算。

  2、如半成品还未具备产品的特性或使用性能,则不能把该半成品的货值计算在假冒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内,根据第1点对产品及产品质量的定义,显然不具有产品特征或特性的半成品是不能看成为产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