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要件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把握本罪的客观要件,有必要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
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学者们通常将其解释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职务)”。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本身是正确的,但从方便司法操作上考虑,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冒充的形式。即行为人是怎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从实践中看,行为人多以语言的方式直接向他人表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对外宣称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有时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确向他人宣称自己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但从行为人有意作出的言行举动来看,其主观上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客观上也确实使他人误认为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就可认定行为人实行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以言语向他人暗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虽然没有采用语言表示的方式,但身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或佩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标志的情况即是。
(2)冒充的类型。在本罪中,不能仅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解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应当将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也包括在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或目的,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其行为和前种情况一样,都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与正常活动,侵犯了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完全有必要作为本罪惩处。而且,这样理解也没有超出“冒充”应有的含义,并不违背罪定原则。至于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的是比自己级别高的还是级别低的抑或与自己同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本单位的还是外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同系统、同部门还是不同系统、不同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对构成冒充行为没有影响。因为,不管其冒充的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何,对冒充行为危害的本质不会造成改变。
(3)冒充的本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权的利用,即行为人之所以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要利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拥有一定的身份或职权而在社会上享有的崇高声誉,对社会大众进行欺骗,来达到其骗取各种利益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冒充了某个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不具有利用其拥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权这样的意图,即便对他人实行了欺骗行为,也不宜按本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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