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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后陈述(刑事审判)
www.110.com 2010-07-22 11:34

【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第一百六十八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
   第一百七十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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