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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
www.110.com 2010-07-22 11:4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受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指定和上海市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周彦同意,由律师黄琳、吴丹萍担任本案被告人周彦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一审,依法出庭辩护。

庭前,我们研究了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有关证人,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特别是通过参加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定性。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的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证明被告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据此,辩护人对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沪卢检刑诉[2006]420号起诉书及公诉词指控被告犯有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周彦案发后被动归案,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其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她深感痛苦,追悔莫及。

可见,被告人周彦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符合“坦白从宽”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的条件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周彦犯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受到惩处,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被告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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